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3日发布的《重庆的“涉黑”案件审判》白皮书表明:54%的“涉黑”组织有“保护伞”,24名国家工作人员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审查起诉。“保护伞”涉及多个公权力部门,其中公安干警17人,党政及其他部门具有一定社会管理职能的人员5人。毫无疑问,所谓“涉黑”保护伞,实际上是一种权力对犯罪的庇护行为,说到底就是一种权力腐败。
在我国,“权力腐败”一词,公开正式地提出来,则是在上世纪80年代初。面对改革开放中某些诱惑,握有权力的一些人成为了经济犯罪分子。时年,邓小平在多次重要讲话和在党中央的一些正式文件中便强调要防止这种权力腐败。此后,我们一直比较关注的是这种权力腐败的表现,主要就在于钱权交易,还很少“涉黑”。但是,去年全国法院一审共新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起诉的案件543件,较之2008年同比增长14.8%。法院会同有关机关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527件,判处罪犯3231人,同比分别上升13.8%和16.6%。“涉黑”在扩大,“涉黑”的保护伞也在增多,这种“双增多”,是不争的事实。这中间有没有必然联系,值得研究。
善良的人总是认为,在我们这个社会“黑”的东西总是见不得人的,因此往往也不敢公开逆行,但为什么我们的“涉黑”却多了起来?就是因为保护伞多了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打“黑”务必与打保护伞结合起来,决不能心慈手软。
但是,保护伞有一个基本特点,往往会给人忽略。就是在对案件的定性上,一些地方官员往往不愿意把某些“嫌黑”案件定为“涉黑”,即不愿意以“涉黑”之名进入司法程序。在这些案件败露的一开始,就有人“护”了下来。导致“涉黑”案件起来越大,犯罪时间越来越长,社会危害越来越大。而在中间,保护伞所得“好处”也越来越多。以重庆为例,文强、黄代强、赵利明、陈涛在重庆市公安局及下属各部门长期担任要职,肩负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具有丰富的执法办案经验。但他们在与王天伦、岳宁、马当、王小军、龚刚模、谢才萍等人持续交往中,特别是大肆收受这些人的财物的过程中,明知这些人长期从事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容留吸毒、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却仍然收受其钱财,放弃法定查禁职责,实施了具体的包庇行为。2007年9月,文强、黄代强明知王天伦犯罪组织因“涉黑”已被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接受王天伦的请托,阻挠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对王天伦组织成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查办,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造成严重后果。试想,如果在重庆,当“涉黑”的问题刚露头,就予以打击,何会在重庆发生这样影响恶劣、长久的“涉黑”案件?
随着市场体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想靠不正当手段“发财致富”是越来越难了,想称霸横行于世也不太容易了,于是有些人便挺而走险“涉黑”;就得寻找保护伞,如果没有保护伞,“光天化日”之的“黑”岂能“长”得了?这是新形势下“权力腐败”的新表现——“涉黑”保护伞。这也是惩治腐败的新任务。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