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企业赞助,为深圳街头的交警协管员、劝导员遮风挡雨的专用阳伞,被城管局指未经审批发布户外广告,面临拆除窘境。昨天中午,一自称交警协管员的奥一网友在网络问政页面发帖诉苦,立即引起网友高度关注。(3月10《南方都市报》)
对于露天工作的交警来说,天天日晒雨淋的,用来遮风挡雨的专用阳伞自然是必不可少的,何况深圳的日头又那么毒,因此,笔者很能理解署名“风吹日晒”的网友的抱怨,然而,这却也并不表示城管的拆走阳伞做法就有什么不妥当的地方——他们只不过是依法在执行有关的法规罢了。
不可否认,太阳伞对交警非常重要。另外,由于有了企业的赞助,确实也减少了财政支出,解决了实际困难。这些是我们能看得见的,但是,这个事情还有看不见的另一面,而且,这看不见的一面可能比看得见的一面更重要。
首先,太阳伞的重要性与财政支出的节约是不能为利用阳伞未经审批发布户外广告的合理性做辩护的,那是另外一回事,市交警局在给城管部门的复函犯了“偷换概念”的毛病。作为政府部门,它的所有行为同样必须在法律和法规圈定的框架里运行,没有任何事情能赋予它超越——甚至凌驾于——这一框架之上的权力。每一个部门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如果每一个部门都用自己的特殊利益为自己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辩护,这个社会不就乱套了吗?在此意义上,城管部门的处理完全合情合理。
其次,就赞助商来说,未必真的就心痛我们的交警被太阳晒着了,或被雨淋着了,他们心里可是有自己的“小九九”的。与通过商业运作的户外广告所需的费用相比,赞助太阳伞的钱也就不算什么了。因为,在太阳伞上的投入是一次性的,而且比较耐用,就算破旧了需要更换,那也是很划得来的,但在通过商业性的方式打广告的投入却是长期的。这就相当于,赞助商拉上交警部门做“保护伞”,以低于——甚至远远低于——市场的价格未经审批发布户外广告,而交警部门则因为此作为本部门利益的“保护伞”心甘情愿地充当了彼危害公共利益和法律法规尊严的“保护伞”。一言以蔽之,交警部门掉进了赞助商的“利益陷阱”。
当然,对于公益事业,给予一定的照顾,也是必要的。但即使该太阳伞发布的是公益广告,履行必要的程序或办理必要的手续恐怕也还是免不了的。就该事件来说,交警部门应该敦促赞助人办理相关的户外广告发布手续——因为谁都不能打着“公益”的牌子做违法的事情——而不是向城管部门诉苦。如果赞助者不愿意办理相关手续,交警部门则应该拨出专项经费,用于购买没有商业性的广告太阳伞——毕竟,保留太阳伞,让工作在第一线上的交警同志有个相对较好的工作环境也完全是无可厚非的。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