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收受开发商贿赂,并越权指使开发商强拆民房导致一名房主喝农药自杀(被家人发现送医,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4月19日,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副区长曹颍章,被颍上县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京华时报》4月21日)
听过被拆迁户为抵制野蛮拆迁而获刑的;后来,也开始有了开发商野蛮拆迁闹出人命案被判刑的,例如,重庆黑龙房地产集团董事长,人称“史上最牛开发商”向世全因为雇凶杀死被拆迁户而被判处死刑;但我们确实很少听到官员因为野蛮拆迁而获刑的,当然,要说曹颍章是第一个因为野蛮拆迁而获刑并不准确,2009年,就在阜阳市颍上县,黄坝乡党委副书记马文献、乡长沈寿忠与乡武装部长郑田礼也因为野蛮拆迁被判刑。不过,对野蛮拆迁的官员追究刑事责任到副区长这一级,也算是罕见。
我们当然有理由为这一判决表示高兴,毕竟,官员搞野蛮拆迁不仅仅是会被“问责”而且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比起以往来说,前进了一大步,可能会让一些官员迟缓野蛮拆迁的步伐,但要说有多大的意义,却是寥寥,因为这一判决的进步意义是有限的。
曹颍章因为野蛮拆迁而获刑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是因为他超越阜阳市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的决定要求,未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和裁决,帮忙天马公司进行野蛮拆迁,导致被拆迁户喝农药自杀事件。但是,如果他是按照市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的要求,仅仅是拆迁该拆迁户位于双清路的房子,那么他就根本不可能被判“滥用职权罪”,即使是市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作出的违法相关法律、法规,即使是他在执行拆迁任务时听任被拆迁户自杀、自残。同样,颍上县黄坝乡党委副书记马文献等人因为强行拆迁获刑,也仅仅是因为根本就没有在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就进行野蛮拆迁,导致被拆迁户自杀身亡。
换句话说,曹颍章获刑只能对那些根本没有获得组织的批准就进行野蛮拆迁,进而闹出人命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官员才有警示意义。如果一个野蛮拆迁行为根本就是执行当地政府作出的决议,不管这种决议与《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是多么的不合理,官员进行野蛮拆迁也不算是“滥用职权”,根本就不会被判刑,即使他在执行组织的决定时,是如何地漠视他人的生命,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所以,坚决执行政府决定野蛮拆迁导致成都居民唐福珍自焚的成都市金牛区城管局局长钟昌林就理直气壮地说:“好比一个杀人犯采取某种极端行为,难道我们就不追捕他了吗?”而他本人的职务也并未因为这一自焚事件受到影响,更遑论追究刑事责任了。
不幸的是,今天的野蛮拆迁、强行拆迁,官员个人擅自作出决定的是极少数,大多数的都是蒙上了政府决议的面纱,打着组织的旗号,公然违反法律、法规来进行。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黄川镇陶姓人家为阻拦镇政府强拆自家的养猪场,父子浇汽油自焚事件;盐城市亭湖区迎宾路拓宽工程地段,居民曾焕为对抗强拆点火自焚致大面积烧伤事件,哪个强行拆迁不是以地方政府的名义进行,而那一起事件中有人被“问责”,刑事责任更是免提了。
就是曹颍章本人的获刑,也还是存在蹊跷,强行拆迁致人喝农药自杀事件发生在2008年11月,但迟至2009年4月才见免去曹颍章副区长的职务,直到今年4月才作出一审判决;而且,曹因为犯滥用职权罪仅判处有期徒刑2年,收受房地产商10万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那么,这到底是因为被拆迁户上访引发舆论、领导重视才追究曹的刑事责任,还是因为他受贿的事情东窗事发而顺带追究滥用职权的责任呢?如果这么明显的滥用职权行为得不到有力而迅速的查处,那么这一判决对于其他地方有什么借鉴意义呢?
如此看来,曹颍章因为滥用职权获刑了,但公民还将在野蛮拆迁的泥泞中继续跋涉!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