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将公民挡在城市之外

2010年04月20日 12:57   来源:黑龙江晨报   王继富

  在一个交流更加频繁的社会中,通过不给居住证的方式,将有犯罪记录的人员挡在城市之外,以此“独善其身”,打造“平安城市”、“和谐城市”,不过是一种“掩耳盗铃”的管理方式,更是违背法律精神的管理方式。

  据《广州日报》报道,深圳市公安局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对外宣布了7类“不受深圳欢迎人员”(即城市黑名单),他们将不能办理深圳居住证。这7类人员是:有从事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人员;从事或涉嫌邪教组织活动人员;非正常上访人员;在逃刑事犯罪嫌疑人员;严重暴力犯罪人员;与恐怖活动有关且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员;因与贩毒活动有关受过刑罚处罚或被刑事拘留过的人员。

  数年前,网络上曾有一篇牛帖——《深圳,你被谁抛弃?》,探讨了这块改革试验田在给中国带来一系列炫目且有意义的变革后,是否在城市竞速的时代失去了优势。事实上,深圳没有被抛弃,它仍是中国最好的城市之一,但是深圳公安部门宣布“7类不受欢迎人员”的名单后,很多人不相信这是中国最开放、最创新的城市想出来的管理办法。

  这“7类不受欢迎人员”概括起来分两类,一种是严重犯罪,一种是非法上访。前者对社会的危害性很大,相信任何一个城市都不欢迎,但是,给相关部门造成困扰的上访者与有严重暴力犯罪记录的人享有同等“待遇”,让人产生联想,到底是深圳市民不欢迎他们,还是相关部门不欢迎?而且仅仅通过“核发居住证”这一环节,就将某个群体挡在城市门外,它的实际意义究竟有多大?

  我们注意到,这7类人员中,有的人仅因“涉嫌犯罪”就不能在深圳居住。可“涉嫌”仅仅是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一个环节,并不是法律的最终裁定。与此同时,作为上访者,什么是“非正常”,解释权也在公安部门手中。即使一个接受过法律惩罚的公民,因为一个前科记录就必须离开城市,这根本无助于这一群体的改过自新。

  深圳市公安部门虽然规定了一条非常“人性化”的举措,即在3年内无犯罪记录,有相关证明确认相关人员改过自新,仍可有居住证。但如果有人刚刚刑满释放,根本无法证明在3年之内是否会犯罪,是不是意味着从出狱这一刻起,3年内不能踏入深圳半步?

  在一个交流更加频繁的社会中,通过不给居住证的方式,将有犯罪记录的人员挡在城市之外,以此“独善其身”,打造“平安城市”、“和谐城市”,不过是一种“掩耳盗铃”的管理方式,更是违背法律精神的管理方式。如此管理,怎么可能实现“天堂城市”的梦想呢?

  个人信息是国家非常重要的资产,关系每一位公民的权益。一个没有信用的人,一个有过犯罪记录的人,不仅受到法律惩戒,还要使他参与社会活动的权益受到限制,以此警示人们不能挑战法律,这符合法治社会的理念,但限制不应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更不能以“驱逐”的形式实现。将公民挡在城外,堪称最失败的管理方式!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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