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文件一旦偏离法治的轨道,即便不是“三胞胎”,也会衍生出其他“怪胎”
一个地方政府的一份“红头文件”居然闹出“三胞胎”!据报道,一份《关于审批〈阜阳市某某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请示》(阜国土资【2006】161号)的文件,竟出现三个版本,年份相同文号相同,标题、盖章单位也一样,但格式与内容不同,甚至有的条款相互“打架”。
“到底该信哪一份文件?”被拆迁农民的困惑再次警醒我们:要想使权力规范运行,必须拽紧法治这根缰绳。
“三胞胎”文件前后不一,凸显了行政文件发文盖章的随意和公文处理程序上的违法违规。从内容上看,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阜阳市国土局显然没有确定补助标准的权限,阜阳市政府也没有“批复同意”的权力。从程序上看,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文办理包括草拟、审核、登记、分发等多个环节。公文一旦盖章发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改动。如需改动,必须撤销或声明前份文件作废,而不能同时生效。在这样严格的行政法治程序面前,“三胞胎”文件依然得以登场,令人深感依法行政的艰巨性。
考验政府执法水平的还不止于此。面对关系到上千户被征迁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制定政策下发文件过程中,如果没有农民的参与,不能反映农民的呼声,最终形成的文件又如何能得到认可与遵循?文件制定之后,如果不交付政府法制部门来审核把关,又如何能保证文件本身“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这种背景下匆匆忙忙出台的文件,又怎么可能得到社会各界有效的监督?程序缺失,民意缺乏,监督缺位——行政文件一旦偏离法治的轨道,即便不是“三胞胎”,也会衍生出其他“怪胎”。
依靠文件理政,在当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某些管理者看来,制定公共管理法规或者规章,不仅立法程序“繁琐”,还要向上级备案登记甚至报请批准,“影响权威与效率”。而通过红头文件制定公共事务的“游戏规则”,程序简单且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内容所指包罗万象,于是,“从法规规章向红头文件逃逸”便成了公共管理的一种本能。对此,应高度警惕。
防治文件“三胞胎”,必须加强三重监督。就公众监督而言,规范性文件制定必须通过听证充分吸纳公众意见,使听证制度合法化常态化,并及时反映在将来的“行政程序法”中。就行政监督而言,对“红头文件”也要像对行政规章一样,建立备案审查程序,以便上级行政机关及时掌握动态,政府法制部门严格把关,防止文件相互“打架”。就司法监督而言,针对违法的行政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样多管齐下,才能确保行政文件始终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