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激动,法院就慌了神?

2010年04月09日 08:59   来源:新华网   雷志华
    近日,河南平顶山开发商将房管局告上法庭,要将一名房主的房子强行征收,在两级法院三次审理最终作出对房主有利的判决之后,因开发商“情绪激动”,平顶山法院竟然再次立案,要对这一案件进行第四次审理,而这已经违反了法律关于案件诉讼次数的规定。(4月7日红网)

    自己购买的合法房产,按照正常手续办理了房产证,应该说万无一失了。不曾想,仅仅因为开发商“情绪激动”,房子却面临被收回的危险。这不是天方夜谭,而是实实在在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闹剧。

    古有杨贵妃“回眸一笑百媚生,六宫粉黛无颜色”,今有开发商“情绪激动惹人怜,规定程序皆枉然”。纵观事情前因后果,我们不得不惊叹开发商的强势力量。据悉,房子占地600多平方米,购买与诉讼时间相隔4年之久。既然房产证是合法的,那就只有一种解释:在日益繁荣的楼市面前,有人眼红了。

    开发商有“情绪激动”的权利吗?当然有,因为开发商本非圣贤,有情绪完全可以理解。真正刺痛我们神经的,是相关司法机关的所作所为。法者,天下之公器,公正无私是其灵魂。可是,一波三折的审理过程让人看不到公正的影子。

    毋庸讳言,平顶山市中院的司法逻辑有些混乱,让人看不懂。前后对立的判决,我们只能善意地猜测是中院最终了解了事实,及时“自我纠偏”。果真如此,面对这样一群“勇于自我纠偏,捍卫司法尊严”的法院工作者,我们还是会竖起大拇指的。可惜的是,开发商“情绪激动”,才是法院“爱怜之心”油然而生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就平顶山中院的相反判决而言,如果第一次是错的,那第二次就是对的,无需再审。如果第一次是对的,那第二次就是错的,也就自然而然失去了再审资格。国家的法规面前,平顶山中院竟然弃国法而就“情绪”。

    开发商的情绪被人性化地得以呵护,老百姓的那点小脾性自然只能忽略不计了。“情绪门”中,平顶山中院究竟是“神经错乱”,还是受到了某方面的压力,我们不得而知。唯一可以确定的是,在开发商的强势面前,个别地方的司法公正面临挑战。对此,有关部门得及时介入,还公众一个事实真相。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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