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激动 法院为何就悸动

2010年04月09日 07:02   来源:西安晚报   傅万夫
    近日,河南平顶山一开发商将房管局告上法庭,要将一名房主的房子强行征收,在两级法院三次审理最终作出对房主有利的判决之后,因开发商“情绪激动”,平顶山市人民法院竟然再次立案,要对这一案件进行第四次审理,而这已经违反了法律关于案件诉讼次数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对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实有错误,可以申请重审,但同一案件的重审只能再审一次。既然该案件几经回合后,做出了符合法律规律的判决,平顶山市人民法院就应该依法办事。可是,公正的判决面对开发商“情绪激动”,却显得胆战心惊,当地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四审”,不得不让人颇为好奇:到底是什么力量助推法律尊严的捍卫者,居然向开发商示弱。

    事实上,当地法院的被动之处在于:他们没有认识到法院作为法律尊严的捍卫者和执行者所肩负的社会责任。说白了,案件的审判,不仅是对某个个体负责,更要维系法律在社会中的价值和地位。如果没有这种意识,只是局限在为某个个体争取利益的小范畴纠结上,任何情绪激动都会让法律卫士们胆战心惊,甚至导致法律尊严荡然无存。

    通俗地讲,法律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范,是社会每一个个体都必须遵守的规则。法律的这种约束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尊严。而所谓法律的尊严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法律应该是庄重威严和受人尊敬的。法律的这种权威性,是需要法律工作者在执行过程中逐渐积累的。如果法律都能做到“王子犯法与民同罪”,那其本身所产生的震慑力,会让很多人折服的,长此以往,其权威性自然也就形成了。

    其二,法律应该具有不可侵犯的地位和身份。这种地位是需要国家机器来维护的,谁违反了规则,都需受到惩罚。这是维系法律约束力的最直接表现,也是保证规则顺利进行下去的法宝。

    法律之于国家、之于社会以及之于个体的价值和尊严,要求与法律有关的所有人都应该无条件服从。你可以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但如果判决程序符合规定,那只能反思自己的想法是否存在错误;但对于判决方,也就是法律的执行者,在法律程序正义下,对法律有任何亵渎,都是一种“砸饭碗”的行为。如果执法思维和意识不能做到专一,如“墙头草”般翻来倒去,很容易损伤法律的尊严,最终伤及法律的筋骨,而造成社会信任危机。

    (作者系媒体从业者)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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