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两会”期间,不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要求把个税起征点由目前的20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或7000元/月甚至是10000元/月,理由是要制造“中产阶级”,要增进分配公平,认为“提升个人征税起点,减少纳税更是社会公平公正的体现”。其实,提高个税起征点的提案是个劣质提案,提案人要么对经济一窍不通,要么充当利益集团的说客,要么两者兼备。提高个税起征点是个馊主意,为此,有必要撰文对此进行批驳,让百姓看清个税的真相。
一、国家为什么要征税
国家好比一个家庭,如果一个家庭萧然四壁,食不果腹,衣不蔽体,孩子因经济拮据而辍学,因交不起医药费病了在家等死,那这个家庭有尊严吗?肯定有人说,这个家庭的家长是个窝囊废。扩而广之,国家也需要尊严,政府也不想当窝囊废,要捍卫主权和领土完整,要维护社会秩序,要让人民安居乐业。庞大的政府需要庞大的财政养护,各种社会福利开支也需要钱。政府从那里弄钱?钱有三个来路:最简单、快捷的来路就是印钞票,但这不能印得太多,不然货币急剧贬值,会摧毁国民经济;另一个来路是国有资产,如出租、出售土地、矿山、水利资源,还有国有企业经营利润等;第三个来路就是百姓,那就是税。
税是私有制的产物,根据历史记载,公元前3000年到公元前2000年,古埃及法老就制定了系统的税制。《圣经》中也讲:“打粮食的时候,你们要把五分之一纳给法老,四分可以归你们作地里的种子,也作你们和你们家口孩童的食物。”(见《圣经·旧约·创世纪》第47章第24节)。中国春秋时期,国家对田地征收“什一”税,就是打下来的粮食,要把其1/10交给国家,这也是税。
税收的种类五花八门,原则上讲,国家可以对任何事或物征税,如对窗户、门、柜子、壁炉征税,对婚姻征税。英格兰从1695年开始,征收了150年的窗户税,现在英格兰还有不少窗户被砖砌上,这就是当年逃避窗户税的措施。德国是世界上税收最复杂的国家,共有118个税法,185种税,96000个税则,世界上3/4的国家借用或借鉴德国的税法。
虽然世界各国的税制千差万别,但以下税种是普遍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资本收益税,财产税,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商品附加税,继承税(遗产税),退休税,暴利税,人头税,关税,通行税,过户税等。
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es)是对公民个人一切固定和非固定收入总合的征税,如工资、销售房屋的收益、股票买卖的收益、奖金、分红、博彩奖金等。有的国家把资本收益税(capital gains tax)也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
二、税收的功能
经济学上用4R来描述税收的功能,即Revenue(财政收入), Redistribution(再分配), Repricing(再定价)和Representation(代表权)。
1.财政收入是税收的最主要功能。国家通过税收充实国库,用于各种公共服务和公共品的开支,如养活政府机关、军队、警察、法官等公共服务人员,修建和维护交通和公园等公共设施,为百姓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为国民提供教育等。
2.再分配是税收的第二个功能。任何国家的第一次分配不可能做到公平,这就需要第二次分配对第一次分配进行调节,政府对第一次分配所得较少和没有参与分配的人给予各种福利补贴,使低收入或无收入的人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资本主义国家很早就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在国家经济发展的同时,不让一个国民掉队,让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每个百姓,实现社会的普遍繁荣。如法国,孩子从娘胎开始,直至死后入土,就受到400多种福利保护。享受社会福利的前提是收入低,家庭生活水准达不到一定的水平。国家通过税收手段把公民的部分财富集中起来,然后重新分配,向低收入家庭倾斜。
打个比方,有两只水桶,一只满桶水,另一只半桶水,要想让两只桶的水一样多,可用一根管子把两只桶连通起来,这样,水就从多的桶流入少的桶。税收在实现再分配功能时就起“管子”作用,它把富人的财富转移到穷人那里。如果国家有一个公正、廉洁的政府,国家征税越多,越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社会文明程度越高,正如美国法理学家奥利弗·温德尔·赫尔姆斯所讲:“税是文明的价格。”(Taxes are the price of civilization.)
3.再定价是税收的第三个功能。由于国家对某些商品征附加税(excises),这就导致这类商品价格上涨,从而调整国民消费结构和习惯。如对烟草、酒等商品征税,就是让国民减少吸烟和饮酒,增进健康。所以,有人把此类税叫罪孽税(sin tax),因为消费这些商品是不好的习惯,对身体有害,国家把征来的税用于防治由吸烟和饮酒诱发的各种疾病。再如,对汽车征收环保税(碳排放税),也是设法限制公民使用家庭轿车,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国家把环保税用于治理被汽车污染的环境上。
4.代表权是税收第四个功能。公民纳税便成了“纳税人”,成了国家的主人,政府就成了纳税人的佣人,纳税人在政府管理和监督中具有绝对权威,不能剥夺纳税人的代表权或投票权。美国独立战争的口号就是:“给代表权才纳税!”(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可见,税收是国家政治的组成部分,纳税意味着参政,纳税人有权参与国家管理,对政府的行为提出批评,影响政策的制订。在旧制度下,投票权是根据纳税多少分配的,纳税多,得到的投票权就多,反之,就少。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权的发展,“人生而平等”的理念被地球上所有的人逐步接受,现在,任何国家不再把纳税的多少或纳不纳税作为分配代表权的依据,一人一票,任何人在政治面前一律平等,无高低贵贱之分。在联合国也是这样,不管国家大小,国家贫富,不管对联合国摊派的会费比例大小,每个会员国都享有一个平等的投票权。
三、税收原则
税收是国家最复杂的行政事务,因为它与所有国民的利益密切相关,国家在税制建设上一定要有科学发展观,要考虑到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要考虑到国家发展的方方面面。在征收任何一种税前,国家必须考虑征谁的税?怎么征?征多少?征的税怎么使用?民主国家所有有关税的事项都由人民决定,经过人民的代表批准方可生效。
1.从国家得利多者多纳税原则
任何公民都需要国家的保护,政府要养兵,保卫国家,不让外来敌人侵略占领。如果外国人占领了中国,谁损失大?当然是富人。国家还要养警察、法官、消防队员来维持国内社会秩序和安全,如果社会动荡,谁损失大?当然是富人。国家要修公路、机场、码头、剧场等公共设施,谁用这些公共设施的机会多?当然是富人。
还有,富人开的豪车油耗大,国家要修更多的加油站,向外国购买更多的石油,要派更多的舰队为油轮护航;富人的房子大,国家把稀有的土地资源保障了富人,还要多雇用警察、消防队员保护富人豪宅的安全,毫宅的取暖和空调,要消耗更多的能源,向大气排放更多的温室气体,国家要拿出更多的钱来治理环境。富人多从事经营,国家要为他们配备更多的公务员——环保,税务,证券,金融,工商,贸易等,国家还要派人与世界各国进行贸易谈判,为富人开拓国际市场。
所以,富人占有的国家资源比穷人占有的多,富人从国家那里得到的利益比穷人得到的多,因此,富人要多纳税。
我们也可以从保险来理解为什么要让富人多纳税。穷人家徒壁立,不担心自己的财产会有偷盗、火灾等意外损失,因此,就不需要买保险或买很少的保险。富人万贯家财,对财产的担虑远远超过穷人,因此,就要多买保险。纳税也是这个道理,富人从国家得到更多的保护,纳税就好比是为得到这些保护交纳的保险费。
2.简单透明原则
税收越复杂,偷税、逃税的机会越多,税收成本也越高。这就好比侵占公私财物罪,如果只规定合法所得与非法所得,罪与罚的界限很好把握,即不是合法收入即是非法收入。如果规定出一个灰色收入来,也就是不黑不白的收入,那就必然有人钻法律的空子,把非法收入变成灰色收入,再把灰色收入变成合法收入,这必然增大执法难度,影响司法公正。
税收也是如此,如果程序和税则复杂,就需要更多的税务官员宣传解释,需要更多的纳税文件和表格,使纳税人有空子可钻,不但增加了税收成本,也损失一些税源。如营业税,一种商品从一个公司转移到另一个公司就征收,但在一个公司的分公司之间转移就不征收营业税,这就让人很容易钻税法的空子。如果把营业税合并到增值税里,不看商品的中间环节,只看商品的增加值,这就把这个漏洞给堵住了。
亚当·斯密指出,要想不给税务官腐败的机会,不给纳税人空子可钻,就要把纳税的时间、方法和额度规定清楚。他说:“赋税再不平等,其害民商小;赋税稍不确定,其害民实大。”(A considerable degree of inequality is not near so great an evil as a very small degree of uncertainty.)
3.公平原则
公平包括横向公平(horizontal equity)和纵向公平(vertical equity)。横向公平指同等条件下的人,要交纳相同的税;纵向公平指纳税多少根据自己的收入多少而定。
其实,税收永远不会做到绝对公平,只是在制定各种税收政策时尽量朝公平的方向去努力。在世界税收史上,为了税收公平,国家采取多种手段。例如,任何家庭收入外人是不可知晓的,也无法调查清楚,因为除了固定工资外,还有许多不固定收入,如彩票收入、赌博收入、礼物等。英国威廉三世国王认为,由于无法知道家庭的准确收入,按收入征税,有失公允,于是,他就按人头征税,按照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士族、绅士、长子、末子等身份制定税级,身份越高税额越大,商人则一律征300英镑。但人头税也不能做到公平,因为同一身份的人,其收入也不会相同。
为了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公平,就产生了另一税种——消费税。消费税一般不对生活必须品征收,只对奢侈品征税,如高档住房、高档服装、高档汽车、巧克力等,因为收入低的人消费不起这些商品,只有收入高的人消费得起,那好,在所得税上富人漏网了,在高档商品消费上就不让你跑掉。
为了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国家对自然资源征税很重,土地、矿、捕鱼水域等,这些资源没有人工劳动的投入,属于整个社会所有,因此要征重税。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也可利用税收手段来缓解社会矛盾。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论述到,掌握国家权力的人,都倾向于给自己比普通百姓更多的报酬,这很容易引起公众的愤怒,加之政府官员总是供大于求的,因此,有必要对政府官员征收官吏税。他举例说,英格兰对一般经营收入每英镑征收4先令的税,但对年薪100英镑以上的官员征收官吏税,税率为每英镑征收5先令6便士,但并不对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征税。亚当·斯密肯定地说,对官吏征税,总是极得人心(is always a very popular tax)。
4.宽税基原则
税基,就是纳税的基础,也就是纳税人。税基宽就是纳税的人比例大。
宽税基的好处在于:其一,根据税收的代表权功能,各国政府都设法让更多的人履行纳税义务,提高公民参政、议政意识和公民荣誉感,满足公民国家主人的心理。“我是纳税人”,这是公民对政府和官员行使监督权的最有力证据,纳税即受权,而且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这种权力。是纳税人养活公务员,所以,公务员必须必恭必敬地为纳税人服务。其二,宽税基,可以使国家征收更多的税款,在第二次分配时更容易弥合第一次分配差距。
四、中国个税与国际比较及存在的弊端
明白了为什么要征税、税收的功能和原则后,我们就可以方便地探讨提高个税起征点是否可行。
1.国外个税概貌
我对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挪威、丹麦、芬兰、意大利、西班牙、日本、加拿大等29个工业化国家进行了个税研究,得出了如下结果:这29个工业化国家最低收入平均为140451元/年(为便于比较,以下货币均换算成人民币元),人均GDP平均为311554元,个税起征点平均为56003元/年,个税起征点与最低收入的比率平均为40%,个税起征点与人均GDP的比率平均为17%。个税起征点与最低收入比率最高的三个国家是瑞典146%、希腊128%、奥地利83%。个税起征点与人均GDP比率最高的三个国家是瑞典89%、希腊54%、芬兰35%。
我们从以上数据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发达国家的劳动者几乎都要纳税。但从国外纳税单上可以看到,他们的纳税金额经常出现负值,这就是国家给低收入者倒贴税金。
2.中国个税现状及弊端
个税是收入的儿子,没有收入就没有个税。因此,在叙述中国个税现状前,我们先看看中国的收入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全国总工会第六次职工调查发布的信息,2008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7480万人,城镇就业人员30210万人,其中,城镇单位就业人员12193万人,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在岗职工11515万人。全国劳动者平均工资为940元/月(该数据是根据官方公布的系列数据推算),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436元/月,公务员平均工资2822元/月。2008年中国劳动者总收入8.74万亿元(该数据是根据官方公布的系列数据推算),约占GDP的29%。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2009年中国人均GDP为24356元。
如果中国个税与国际接轨的话,那中国的个税起征点该在哪里呢?个税起征点应该是最低收入的40%或人均GDP的17%。如果以最低收入作参照,那中国个税起征点应是6120×40%=2448元/年,即204元/月。如果以人均GDP作参照,那中国的个税起征点应是24356×17%=4141元/年,即345元/月。
中国目前的个税起征点是2000元/月,或24000元/年,是最低收入的24000÷6120=392%,是人均GDP的24000÷24356=99%。这些数据表明,中国现行的个税起征点高出世界工业化国家平均水平5—9倍。
因此可以说,中国把2000元/月作为个税起征点,已经定得很高了,如果个税起征点与人均GDP挂钩,按照西方工业化国家几百年的市场经济下的税收经验,中国的人均GDP该是24000÷17%=141176元。假如中国经济在未来一直按照现在的发展速度运行,那要到2034年中国的人均GDP才能达到141176元,也就是说,中国目前的个税起征点即使24年不变,也不会高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
个税起征点过高,税基必然过窄。根据财政部税收研究室发布的数据,目前2000元/月作为个税起征点,全国个税交纳人数占总人口比例不到2%,(即中国收入超过2000元/月的从业人员不到总人口的2%!),也就是说,现在中国实际上只有2600万人交纳个税,可以说,中国纳税人口比例在世界上是最小的。
再有,中国目前的个税征收是以个人为单位,这是极不公平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有些国家实行“领工资就纳税”(pay-as-you-earn)的税制,但领工资时的纳税只是预扣,每个财税年度有个税收修正(corrections),这时才是正式报税,根据家庭全年人均收入重新计税,对领工资时预扣的税“多退少补”。
为什么个税交纳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呢?因为家庭人口有多有少,家庭有工资收入的人也有多有少。例如,一个5口之家,只有一人工作,工资6000元/月,除去“四金”后还剩4920元,需纳税313元,个人可支配收入为4607元/月,家庭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为921元/月。另有一个2口之家,2个人都工作,工资每人6000元/月,那这2口之家的可支配收入为9214元/月,人均为4697元/月。
这就是目前按个人为单位征收个税的弊端,也可以说是不公平之处。虽然个人工资相同,但家庭负担不一样,却要交纳同样的税。税收的功能之一就是弥合第一次分配差距,中国目前的个税制度,不但没有弥合这个差距,反而把差距拉得更大了,使收入分配更不公平,这与征收个税的初衷是相悖的。
如果按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仍按目前的税级税率,我们将看到一个截然不同的结果。首先把人均生活支出抵扣除去,我们假定是1000元/月,那个5口之家就是5000元/月的纳税抵扣,需要纳税的收入是4920-5000=-80元/月,没有达到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这个家庭无须纳税。(在一些国家通过计算纳税额是负时,说明家庭收入过低,享受国家的税收倒贴,负多少,政府给补贴多少。)也就是说,该家庭的人均收入为4920÷5=984元/月,比按个人纳税有所提高。再看那个2口之家,纳税抵扣为1000×2=2000元/月,纳税收入为4920×2-2000=7840元/月,应交纳的个税为793元/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840-793)+2000] ÷2=4524元/月,比按个人纳税减少。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对家庭成员多经济负担重的劳动者来说,如果以个人为单位纳税,没有丝毫的税收优惠,如果以家庭为单位纳税,则可免税。对家庭成员少经济负担轻的劳动者来说,以家庭为单位纳税会比以个人为单位纳税多纳税。这就达到了通过税收调节分配公平的目的。
所以,中国的当务之急不是争论是否提高个税起征点,而是尽快把纳税单位改成家庭,也就是以家庭为单位纳税。
五、提高个税起征点是个馊主意
现在,我们弄明白了为什么要征税、税收的功能和原则,也认识了国外个税概貌和中国个税现状及存在的弊端,我们可以进一步对“把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这一违反经济规律的谬论进行有力的驳斥,从而论证出提高个税起征点是对富人有利还是对穷人有利。
1.提高个税起征点不能制造“中产阶级”
一些人提出,提高个税起征点可以扩大“中产阶级”队伍,请问,什么是中产阶级?收入多少算中产阶级?注意,我用“中产阶级”要加引号的,因为我反对这一提法,我不认为中国有“中产阶级”,更不认为“中产阶级”是可以造出来的。
一个健康发展的经济体和关注人的尊严的社会,社会财富分布状态是富人占少数,穷人也占少数,多数人处于中间状态,是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状。中国目前月薪2000元以上的劳动者还不到总人口的2%,如果按照西方阶层的划分,中国月薪2000元绝对就是富翁了。中国77480万就业人员的平均月工资是940元,西方国家一般把拿全国平均工资的人称作“中产阶级”。在中国,能把月收入1000元的人叫“中产阶级”吗?
中国一些官员和学者像街头货郎一样喋喋不朽地叫喊要制造“中产阶级”,这无非是在意淫。也许要展示中国特色,我们是可以造出“中产阶级”,那就是公务员,只要悄悄地给公务员大幅涨工资,一夜之间就冒出来个“中产阶级”。可中国的公务员有多少呢?中国的公务员人数保密,我们只能推测,就算是3000万公务员队伍,那也仅占全国人口的2%,这也不能叫“中产阶级”,中国公务员一不留神就进入了富翁阶级。
国外有“中产阶级”的概念,那是他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而不是人为制造的。这好比赛跑,运动员跑第几名是在跑道上跑出来的,不是裁判给安排的。所以,那些呼吁提高个税起征点制造“中产阶级”的人其实连小学算术都没学好,根本就不知道“中产阶级”该是怎样一个概念。
2.提高个税起征点不利于增强公民意识
现在的个税起征点是2000元/月,这样的收入水平在中国就是富翁了,因为收入超过2000元/月的还占不到总人口的2%!如果把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可以推测,中国交纳个税的人不会超过总人口的1%,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只有1300万人交纳个税,这在世界经济史上绝对是个不可思议的“中国特色”,肯定会被写进世界经济学教科书,成为反面案例。上文已经论述,别说把个税起征点提高的5000元/月,就是保持2000元/月,中国在24年内都可以不作调整,都一直高于工业化国家平均水平。难怪有人说中国没有经济学家,国内不少所谓的经济学家和官员别具肺肠地呼吁要把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甚至是7000元/月或10000元/月,真是荒诞不经。
3.提高个税起征点对富人有利,对穷人不利
把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受益的只是1300万富人,中国98%的人不会收益。
经济学上有个丰收悖论,说的是农民的粮食丰收了,农民的收益不但没增加,反而减少,因为粮食总供给增大,但总需求没有变化,导致粮食价格下降,从而使农民的收益减少。在税收上,也有个悖论。全体纳税人纳税越多,对某些人来讲,可能得到的福利越多。我们看看这个税收悖论是怎么回事。
举个例子,一个家庭4个孩子工作,老大月收入6000元,老二4000元,老三2000元,老四1000元。如果把个税起征点定在6000元,比例税率是50%,那弟兄4人谁也不纳税,最高收入高出最低收入5000元。
如果把个税起征点定到5000元,父亲仅能从老大那里得到税款500元,父亲用于第二次分配的钱只有500元,把这500元都给老四。第二次分配后老大的实际收入是5500元,老四是4000元,老三是2000元,老四是1500元,最高收入高出最低收入4000元。
如果把个税起征点定在2000元,父亲可以从老大那里拿到税款2000元,从老二那里拿到1000元。老三和老四不纳税。父亲把收缴的3000元税重新分配,给老三1000元,给老四2000元。第二次分配后老大的实际收入是4000元,老二、老三和老四都是3000元,最高工资比最低工资高出1000元。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起征点越低,税基越大,越有利于调节分配不公,因为国家可以拿更多的钱进行第二次分配。
另外,国家为了维持一定的财政税收,只有加大税基,才能降低税率。世界除了贝宁、布隆迪、圭亚那、博茨瓦纳、拉托维亚、爱沙尼亚、格鲁吉亚、斯洛伐克、罗马尼亚、捷克、黑山、乌克兰、俄罗斯、保加利亚、哈萨克斯坦、沙特阿拉伯等国家实行比例个税外,其他多数国家都实行累进个税,把起征点和初级边际税率定得很低,把劳动者尽可能多地拉到纳税队伍中来,由于低收入者一般在初级边际税率内纳税,税额很小,不会给生活带来明显的影响。但对国家而言,由于税基增宽,税收会明显增加,从而可以拿出足够的钱用于第二次分配,调节收入不公。这就是资本主义国家福利高的原因,他们有很宽的税基,税源充足,国家才拿得出钱来养育孩子,教育免费,医疗免费,共交免费,给市民免费发放自行车,大幅度补贴农业。这些福利对富人的生活影响不大,但对穷人来说,可能使他们是收入翻番。
所以说,提高个税起征点,对富人有利,对穷人不利。
4.政府必须还税与民
上面我们分析了个税起征点越高,对富人越有利,反之,对穷人越有利。但这有个前提,那就是政府必须还税与民,不能把税款都用在给公务员涨工资上,都用在吃喝上,都用在公费旅游上,都用在腐败上,都用在援助生活比我们还好的非洲国家上。政府必须增大福利投入,教育、医疗必须对所有国民免费,把全体国民置于同一养老保险系统内,对低收入家庭给予各种补贴,加大对农业生产补贴力度。这是解决分配不公的必由之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几百年的市场经济实践证明,要想建社和谐社会,要想增加国民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就必须藏富与民,必须提供让人生活有尊严的各种福利。如目前贵州、广西、云南遭遇的百年不遇的旱灾,如果百姓的钱饱鼓鼓的,百姓遇到自然灾害就能够自救,不至于吃野菜。
5.提高个税起征点无助于刺激消费
也有专家学者认为,提高个税起征点,可以刺激消费。从理论上讲,减税就相当于增加收入,增加收入就相当于降低商品价格。但经济学上有个需求弹性规律,某些商品的需求增量受商品价格变化量影响不大,也就是说缺乏弹性。如食品、电、水等,价格高低对社会总需求不会带来大的变化。例如,水价是4元/吨,一个家庭每月用10吨水,如果把水价提高到10元/吨,这个家庭的用水量不会明显减少。同理,把水价降到2元/吨,这个家庭的用水量也不会明显增多。再有,即使减税能扩大需求弹性大的商品的消费,但对1300万人的减税收益相对于13亿人口的庞大消费市场来说,内需的变化可以忽略不计。
所以,提高个税起征点不一定能扩大内需,相反,如果加大税基,国家可以得到更多的税款用于第二次分配,提高福利,让公民免除了对未来不确定因素的忧虑,如养老,医疗,教育,他们就可以把收入的更大比重用于消费,内需自然扩大。
综上所述,如果把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那中国只有1%的人交纳个税,99%的人不履行神圣的纳税义务,这不便于塑造国民的公民意识,削弱公民对政府的监督力度。提高个税起征点不是为穷人说话,而是维护富人的利益,不但不利于解决收入分配不公,反而会使目前的严重不公更加恶化。从目前中国收入分配现状看,提高个税起征点,对社会整体需求不会带来明显变化。中国的个税是有问题,但不是起征点的问题,而是纳税单位的问题,不应以个人纳税,而应以家庭为单位纳税。
最后,我用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的论述结束本文:“中产阶级以上的人,如果真正了解自身的利益,就应该反对对生活必须品征税,对工资征税,因为这两项税的最后支付还是企业主承担,而且还要附加一个相当大的额外负担。(The middling and superior ranks of people, if they understood their own interest, ought always to oppose all taxes upon the necessaries of life, as well as all taxes upon the wages of labour. The final payment of both the one and the other falls altogether upon themselves, and always with a considerable overcharge.)
(责任编辑:侯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