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混沌的“灰色收入”应先厘清界限

2010年03月08日 10:09   来源:千龙网   李星文
    “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坚决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政府工作报告》中“规范灰色收入”的说法引发了一些代表委员的疑问。既然要“规范”了,那是否意味着灰色收入要合法化?有代表委员认为,报告中“规范灰色收入”的表述欠妥,建议改成“合理规范工资以外的收入”、“杜绝灰色收入”,或直接从报告中将这句话删除。

    在人们通常的印象中,“灰色”是个贬义词。“灰色心态”是“阳光心态”的反义词,“灰色经济”肯定在“合法经济”的范围之外,“灰色收入”听起来就像是非法所得。因而,一些敏锐的代表和委员闻灰色而生警惕之心,进而认为应该“杜绝灰色收入”而非“规范灰色收入”。那么,什么是“灰色收入”?在政协委员张抗抗的描述中,灰色收入一般指回扣、红包等半贿赂性质的收入,应算做不合法收入。而一位来自教育界的政协委员表示,“灰色收入”是那些说不清道不明的收入,应该被定义为非法收入。还有一位人大代表说,“我理解的灰色收入,就是你拿着是合法的,但是你没有按照国家的税法去缴税。”可见,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关于“灰色收入”的界定,也有些莫衷一是。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灰色收入是指职工获得的工资、津贴以外的经济收入,如稿酬、兼职收入、专利转让费等,有时也指一些透明度不高、不完全符合法规的收入。以此观之,《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灰色收入”的论述是很清楚的,对此不应当有歧义或疑问。

    一个人在工资和津贴之外的稿酬、兼职收入、专利转让费等,虽然不像工资单上的条目一样被人们熟知和掌握,但属于一个人的智慧和劳动所得,本质上是正当、合法的,如果存在未交个税的问题则应该补齐。对这种“灰色收入”要加以规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该积极申报,而税务部门也应该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及时掌握情况,依法征税。

    然而,还有大量的“灰色收入”却是不能摆到桌面上的非法收入,是需要加强监督、坚决取缔的。比如说金融机构向贷款企业收取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费用,行政许可和审批中寻租所得的巨额收入,垄断行业巧立名目滥发的奖金、补贴,等等。这些灰色收入严格说起来都是非法收入,有些属于行贿受贿的范畴,有些被笼统视为“来源不明”的财产(刑法中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也有一些尚未被粗放的法律条文所涵盖,这就需要在摸清灰色收入的表现形式以后,分门别类地精确入法。

    在法治未尽完善之时,如何制止这类“灰色收入”的蔓延呢?对于那些掌握着某种稀缺资源的人,尤其是政府官员来说,应该在法律上规定:其收入只有合法和非法之分,并无灰色收入之说。只要其个人财产或者支出超出了其合法收入所能达到的水平时,就应该有司法机关介入,若本人不能说明财产超出部分的合法来源,就应该视为非法所得,并予以处罚和没收,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市场和法治的不完善带来了很多灰色地带和“潜规则”,这就造成了“灰色收入”的大行其道,其中既有尚未走到阳光下来的正当收入,也有被精心伪装过的贪污受贿所得。面对这种混沌的局面,首先要解决一个技术问题:对所有的“灰色收入”进行认定,该规范的规范,该杜绝的杜绝。当然,在中国的人情社会中,有些灰色收入不好界定,比如婚丧嫁娶中的礼包,可这也不过是增加了技术上的难度,只要监管者仔细调查送礼人和收礼人之间的详细来往,就一定能辨别礼包的真正性质。

    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文强在法庭上一再表示:在他的巨额财产中,被法庭认定为“灰色收入”的部分太少。可见,文强已经把“灰色收入”当作了减轻罪责的救命稻草。这也间接说明,“灰色收入”在部分官员眼中几乎已被视为合法收入,其对官场风气和社会秩序为害之烈不言自明。现在,代表委员对政府工作报告用语的“挑剔”,正好把“灰色收入”的大问题摆在了公众面前。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是好好整治一下“灰色收入”的时候了。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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