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灰色收入“见光死”

2010年03月08日 06:50   来源:新华网   范子军
    灰色收入到底是什么收入?近日,全国政协无党派委员联组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委员张抗抗对报告中“灰色收入”的疑问,引起大家的共鸣。(3月7日《新京报》)

    灰色收入是寄生在依法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以外,游走在法律边缘,说不清道不明,名不正言不顺,既无合法性,也没有法规明令禁止的“法外收入”,如红包、回扣、辛苦费、感谢费、超标准福利等等,它是特定法律、制度环境之下的衍生品,在现实社会里或明或暗,若隐若现。

    灰色收入是改革转型时期的特有产物,多与相关部门、人员手中握有的资源、权力有关,且彼此成正比例关系,有些部门、个人的灰色收入甚至超过了“白色收入”、“黑色收入”。比如,一些政府官员或垄断企业员工的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工资水平,某些官员称自己凭工资根本买不起房,实际上却又住着大房子,显然不能排除灰色收入的支撑;个别官员涉嫌经济犯罪,往往会出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甚至超出认定贪污受贿的数额,剔除隐瞒不报的因素,其中不少就是灰色的成分。

    灰色收入的存在,明显拉大了有权有势者和广大平民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造成社会初次分配的不公,严重妨碍了社会公平的实现;受灰色收入的驱使,会大大助长用权要“回报”、服务拿“好处”、经手吃“回扣”等形形色色的不正之风;同时,由于法律界定上的模糊不清,极容易变异为贪腐行为的遮羞布,给少数公职人员打擦边球创造了便利,结果积少成多,聚沙成塔,逐渐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灰色收入的种种积弊有目共睹,备受公众诟病。当前,实现分配领域的社会公平众望所归,果断地对灰色收入动手术,将其彻底清除出灰色地带,大势所趋;而且经历了改革开放30年的摸索实践,与时俱进,正本清源,从法律层面给灰色收入一个明确的“说法”,不仅有必要,而且也具备了条件,更是政府责无旁贷的义务。

(责任编辑:年巍)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