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破坏性怎成信息公布标准

2010年01月27日 10:42   来源:中国网   朱四倍
    1月24日上午,山西河津市发生4.8级有感地震。地震发生后不久,部分网民发帖指出,地震局刚在媒体上辟谣说不会有地震,调侃质疑当地地震局。针对网民质疑,山西省地震局宣布,此次地震并不属于破坏性地震,因此不公布预测意见。(1月26日《华西都市报》)

    “破坏性地震”的概念真的能挽救“专家‘未作出山西境内近期将发生破坏性地震的预测意见’的说法基本是准确的”吗?真的能让网友信服吗?就笔者的看法,“破坏性地震”概念作为一个专业术语当然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但是,这种正当性不是评价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正当性,二者有着明显的分界线。

    如果我们把信息公开的归为信息公开,地震术语的归为地震术语,那么,就可以看出有关人士的解释充满了吊诡和推卸责任的嫌疑。试图把概念游戏引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价之中,在笔者看来,是愚蠢之举,也必将受到公众的嘲讽和奚落。

    进一步说,在这样的偷换概念的游戏中,政府有意无意地放弃了自身作为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地位,正是在这点上,公众的诟病有着天然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法藏官府,则威不可测”,两千多年来,专制统治者一直将封锁消息、信息垄断视为其愚民统治的法宝。这一落后思想至今影响着很多官员。他们官本位意识严重,把信息视为自己的特权,坚信公众知道的越少便越有利于社会的管理,信息公开意识匾乏。同时,我国一直以来奉行的保密传统也是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但是,在当今社会,如果政府极力封锁消息,公共信息不透明、不流动将造成信息的严重扭曲,必然增加民意的妄测,媒体的失实报道,这都会危及政府信誉,重挫政府公信力。本则新闻中,网友的质疑难道不是政府公信力下降的明证吗?只是官员们顾作不知罢了。

    同理,这种说辞的出笼也是普通公众知情权救济渠道虚无的表现。除了嘲弄和质疑,公众的权利再没有可以得到实现的可能性。信息公开主体与群众之间缺乏互动和回应,难以形成政府与群众积极互动的双向反馈机制,公众的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不能真正体现信息公开的精神实质。我国有些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本能地认为信息公开会造成公众恐慌,会带来更大的混乱,最终会不利于突发事件的处理,从而影响自己的政绩或仕途。因此,突发事件爆发后,他们往往选择隐瞒甚至封锁消息,置公民的知情权于不顾,即便选择公开,也往往极力遮掩,试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难以做到及时、准确、充分公开。由此造成了公众知情权救济渠道的虚无。

    如果说网友的调侃是不满反映的话,那么,地震“破坏性小”则是对公众权利的调侃。可以说,官员的无知辩解是政府信息公开长期流于表面化、形式化的必然反映,但是,我们应认识到“破坏性大小”并非信息公开与否的评价标准,更要看到“破坏性小”说辞背后的主信息公开体缺失和救济缺位。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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