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国务院再次组织座谈会,讨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据悉,新条例草案中,“拆迁”的概念即将成为历史,并由“搬迁”的概念取代。(1月21日《新京报》)
在当天的报纸信息中,除了这些相关的关键词解读,我们无法获知有关草案修改的更详细内容。一个名词替代的变化,很难不让人生出一种“画了一张美丽饼子”的感觉。不管是拆迁还是搬迁,不管是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涉事的老百姓只关心,自己能否不再用生命和血泪捍卫私有的房屋产权,自己能否在拆迁赔偿上和拆迁方进行平等的博弈谈判,当自己对赔偿谈判结果不服时,能否有更公正的司法程序,确保自己的权利不受地方利益的剥夺。
由“拆迁”改为“搬迁”,人们不是担心法律修改将沦为文字游戏,而更多担忧,这样的政策修改如何避免执行的错位。曾经的《物权法》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地方拆迁中的选择性执行,就曾生动地告诉了我们这个道理。因此,解决拆迁难题,除了在法律上对地方政府限权,给被拆迁者赋权,也更要有公正的司法,钳制地方土地财政冲动的更高权力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管,“拆迁”改“搬迁”才不致沦为画饼充饥。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