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新条例在搁置与回避中变老

2010年01月23日 08:05   来源:齐鲁晚报   
    如果不能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如果不能更有力地约束行政强权和利益冲动,"拆迁"改为"搬迁"亦不过是一种文字游戏。

    8位学者获邀参加国务院法制办再次组织的座谈会,讨论的条例草案名称也由去年12月16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与会专家透露,即将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新条例草案中,“拆迁”的概念即将成为历史,并由“搬迁”的概念取代。

    笔者觉得,叫“拆迁”还是“搬迁”似乎已经不再那么重要,任何概念上沾沾自喜的过度解读,都让人感觉十分矫情。

    显然,如果不能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如果不能更有力地约束行政强权和利益冲动,“拆迁”改为“搬迁”亦不过是一种文字游戏。现在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一是新条例何时能够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又何时能够正式出台以结束突击强拆的局面;二是在强大的地方阻力面前,诸如界定公共利益、确定补偿标准等核心问题上,究竟有了怎样的“实质性变化”,会否真如有评论所言“只是一张看上去很美的画饼”。

    仅从专家透露的有限条文细节看,值得商榷之处似乎颇多。比如公共利益的界定,“危旧房改造”居然也是公共利益的一项,问题就很大。即使特别强调“政府组织实施”,“危旧房”也可能被地方政府随意扩大解释。事实上,“危旧房改造”只是现象,关键要看改造之后的土地用途。如果“危旧房改造”之后土地被用于商品房开发,那还有什么样的强拆不可以被解释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修法过程中流露出的那种搁置与回避热点争议问题的倾向,让人感到分外遗憾和失望。比如,将“非公共利益”需要部分排除在法案之外,仅仅只写因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与搬迁问题。可是,现在有关强制拆迁的亟待修法之处,也是暴露问题最多、公众谴责最多的地方,难道不正是“非公共利益”需要部分的强拆问题吗?以所谓问题比较复杂为由,对“非公共利益”需要部分“日后单独成文”,实质就是一种搁置与回避,谁知道猴年马月这个“文”才能出来?法律条文中的“另行规定”,一拖就是十几年而始终未见“规定”的例子,不是比比皆是吗?

    “拆迁条例”也好,“搬迁条例”也罢,我们只是希望它能直面现实问题,而不是虚晃一枪迂回躲避——别让本该突出一个“新”字的条例,在搁置与回避中慢慢变老。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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