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与媒体的使命都是让真相水落石出

2009年12月25日 07:53   来源:红网   柏文学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中新网12月23日)

    从文件《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名称看,这应当是法院系统内部的规章制度,是法院系统为了自觉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而用于自律的。可是翻开内容一看,却是对新闻媒体高高举起的大棒。回顾最近多起涉及法院审判方面的负面新闻,此时此刻出台这个规定,究竟是为了强调法院自觉接受媒体监督,还是方便法院约束媒体监督。

    民谚云,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法院是国家的暴力工具,有的是铁和血。媒体至多是“嘴皮子”,哪里是法院的对手呢?尤其是我国还没有新闻法,媒体从业人员不是在明明白白的法律框架下行使人民知情权的职责,而是在模糊边界、变动框架中艰难前行,随时有掉进陷阱沼泽,或者遭遇篱笆围墙。新闻人要成为“船头的瞭望者”、“良知的守夜人”、“真相的告知者”,可谓险境重重。然而,真相,对于人民大众来说,对于社会历史来说,永远是最重要的。

    那么,新闻媒体完成使命所需要的基本权利,就需要得到刚性有力的保障。其命运不能成为玩物,其生存空间不能成为恩赐。譬如记者旁听庭审,“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什么情况下“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应当行诸法规,公诸于众,记者自己把握;而不是每一次旁听庭审都得等待批准。再如什么叫“严重失实”、“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什么叫“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都得具体地确定性表述,让绝大多数人不会对其理解产生歧义。

    很显然,这份规定的“自律”很松弛、很原则,而对新闻媒体的“他律”却很严峻、很严厉。譬如“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如果“人民法院没有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该受什么样的处罚呢?笔墨甚少。可是对新闻媒体的“他律”却有5条,而且最后一条“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实质上包含了无穷多条。法院自己给自己赋予如此大的权力,给自己如此大的裁量权,来对付新闻媒体,对新闻自由是巨大威胁。

    与司法的强大力量对比,媒体是弱势的,更需要呵护而不是打击。一个和谐的社会,一个健康的社会,一个法治的社会,不能接受这样的失衡状况。任何一个社会权力,如果没有可以制约的对手,必然无限制膨胀,直至危害全社会,所有的人都会在这没有有效制约的权力中成为受害者。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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