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枪决”,不那么简单

2009年12月12日 08:05   来源:羊城晚报   王 琳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2月9日发布消息称,即日起该省在全国率先全部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这标志着枪决执行死刑将从该省彻底消失。

    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首次将“注射”列为执行死刑方式,已经过去13年了。13年来,枪决与注射并行不悖,但却屡致争议。200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全国(全省)法院系统范围内推行注射执行死刑工作,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各地均须采取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作为报应刑的极端表现形式,死刑本身是反文明的。但于当下中国而言,死刑又是种遗憾的必要。从人类文明的发展史来看,死刑必将废除,这是趋势,也越来越多地成为共识。死刑问题的核心在于,当下中国能不能废除死刑。如果不能,我们就应该在行刑方式上予以改变,为将来的废除死刑奠定观念基础。

    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在网络上,我浏览了一些网民对辽宁省高院全面推行注射死刑的跟帖,多数声音居然是反对甚至是强烈反对。在这些网民的心中,我国已经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被判死刑的,都是些罪大恶极的“穷凶之徒”。这些人,就应该千刀万剐,天打雷劈,乱箭穿心。对这些死刑犯,“注射”都不足以平民愤。记得上世纪八十年代、九十年代那“枪决”的“盛况”:如果是在县城,必然伴随着万人公判大会,然后是游街示众,绑赴刑场。行刑时亦是人山人海,看热闹的公众里三层外三层的围满了执行地点。这些场景因应了大众心理的需要,使大众所认为的“正义”通过“枪决”这种行刑方式外显出来,进而传播到每一个旁观者。

    如果要废除死刑,就得先从观念上废除顽固留存在普通公众心中的死刑报应论和死刑威慑论。而从行刑方式的改变,到逐渐向废除死刑过渡,于中国而言是现实的路径。但告别“枪决”也不能一“告”了之,针对社会公众认为取消“枪决”是对罪犯过于宽容的心理,司法机关、法学教育者要通过说理去为公众解疑释惑。要让公众看到死刑的前世今生,要让公众感受到徒刑的严厉,更要让公众感受到宽心与安全。你说“注射”好,就从被判死刑的贪官开始实施“注射”,公众会说有违法律平等的理念;你说“死刑”该废除,就从贪腐渎职罪案开始废除,公众会说“(死)刑不上大夫”,死刑只是治民;你这边废除“枪决”,那边搞“提钱出狱”,公众感受不到刑罚的威严,如何相信刑罚的惩戒功能与威慑力。

    告别“枪决”,并不像理论上那么简单,也不是一个文件就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公众的质疑、批评或反对,其实反应出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对刑罚执行机制的不信任。司法机关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做,还有更多的正义需要运送。唯有正义的实现,才能逐渐打消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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