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乱穿马路并殴打监督员,何以为师?

2012年08月30日 07:02   来源:红网   柏文学

  8月24日,武汉汉阳1名女教师刘某因乱穿马路被监督员李丽阻止,该名女子当众扇了李丽两个耳光。在警察劝说下,刘某向李丽赔礼道歉,并交了10元钱罚款。据悉,李丽上岗不到一年就被打了3次,其中一次胳膊被扭伤。(8月29日《武汉晚报》)

  乱穿马路,不但会给自己带来祸患,也给他人带来不便与危险,更是对公共秩序的践踏和破坏。遵守公共交通秩序,理应是每一位市民的自觉行为。当乱穿马路的不自觉行为被他人劝阻时,理应感到羞愧内疚,表示歉意和认错,并立即开始自我纠正。身为教师的刘某,乱穿马路被监督员阻止后,非但毫无愧疚之心、绝无悔改之意,竟然冒天下之大不韪,动手殴打监督员,更为无耻的是,还打电话喊人过来帮忙。真是无耻之尤,令人不齿,何以为师?

  而且,刘某被带到派出所之后,没有依法受到治安处罚,也是很让公众失望的。打人,是悍然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不是一个道歉就该了事的,暴力侵权应当依法受到治安处罚。监督员李丽们也是为武汉迎接全国文明城市检查而工作,对暴力侵权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文明检查岂不讽刺?

  26日杭州公交车未让座者被扇耳光的事件,引起全国沸腾的舆情反映。人们正在厘清一个问题,不让座只是道德问题,而打人是违法问题。道德问题通过温情的说理解决,而违法问题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目前杭州警方正在征集社会线索,以求找到涉事者弄清事情真相,然后进行定性,依法给出处理结果,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刘某乱穿马路并暴力殴打监督员,是比殴打未让座者的行凶者更加恶劣的行为,更加没有道理。

  对恶的纵容,就是对善的伤害。就是因为打人者总是得不到相应的法律惩罚,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安全权利得不到名副其实的法律保护,导致无视他人基本权利的人肆无忌惮,暴戾蛮横。因此监督员李丽上岗不到一年就被打了3次,其中一次胳膊被扭伤,显得毫不奇怪。同理,公共场所抽烟对他人有害,不能在医院等公共场所抽烟,是国家章法,武汉真爱妇科医院的控烟监督员何建国劝阻抽烟者,居然被打十多个耳光,打人者都没有受到法律处罚。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疲软,只会让道德的底线下沉。法律无力,只能让道德受伤。人们感叹道德滑坡,世风日下,是否与法律不彰有关?汉阳城管局表示,将在全市首设监督员“委屈奖”,颁发给类似尽职尽责的监督员,获奖者在年终评优时会被优先考虑。这是扬善。但是扬善不能代替惩恶。刘某乱穿马路殴打监督员之恶应当受到惩罚,殴打控烟监督员何建国的抽烟者应当受到惩罚,期待武汉琴断口派出所等相关警方切实履职,依法执法。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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