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立群:法治社会的公民 合理诉求也须依法表达

2012年08月27日 09:17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最近,个别人采取极端方式表达自己诉求的事件屡屡见诸报端。航班误点,就冲上跑道拦阻飞机;对医院服务有意见,便对医生大打出手;拆迁有争议,遂暴力对抗;不满上访结果,竟煽动他人围堵政府机关;某地甚至还发生了为表达“爱国”情绪,毁坏他人财产的事件……

  电影《有话好好说》中有句经典台词:“有话就不能好好说吗?”其中的涵义就是告诉人们,合理诉求要合法表达。因为随心所欲的偏激行为非但不利于解决问题,更有可能会因触犯法律造成不良后果而承担责任,使原本属于合理的诉求也因采取了非法的表达手段而无法得到满足。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当一些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侵犯时,公民有权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在人们诉求日益呈现多元化的今天,尽管我们的诉求内容形形色色,表达的方式更是各式各样,但无论何种诉求,也不管采用什么样的表达方式,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而“有话不能好好说”的结果往往会事与愿违。

  在这方面,法律法规是有明确规定的。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同时,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合理诉求合法表达。要求诉求内容合法与表达方式合法两者必须统一。内容合法指人们反映的诉求不能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不能与客观事实相背离。行为合法则指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向仲裁机构要求仲裁,也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也就是说,只有以理性的形式表达诉求,合理合法的诉求才能真正得到解决。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冲动带来浮躁,浮躁导致偏激,偏激必然惹祸。我们在表达事关自身利益诉求时,要清醒地意识到表达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不是激化矛盾。大家在表达上越是理智,越是依法行事,就越有利于问题的化解。

  因此,作为一名法治社会的公民,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合理的利益诉求时,要多一分冷静,少一点冲动,多一些思考,少一些盲从,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方式进行主张,并时刻警惕不要使自己成为某些别有用心的人趁机煽动闹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

  “有话好好说”不但是有效解决各类冲突、化解矛盾的基本准则,更是共建社会和谐的佳方良药。(马立群)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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