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只是阶段性改革

2012年07月30日 07:15   来源:中国网   乔新生

  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等十个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这说明国务院已经意识到我国税收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扩大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试点范围,加快我国税收体制改革的步伐。

  这项改革的意义就在于,将流通性的税收体系改为增值性的税收体系。所谓营业税就是只要有营业收入就必须缴税,所谓增值税就是扣除生产成本增值的部分必须交税。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实际上就是要减少企业的税收成本,让企业增加营业收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创造更多的财富。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中,营业税和增值税是相互交叉的税收关系。企业只要有营业收入就必须缴税,这就使得企业的营业收入越多,税收负担也就越重。这样的税收制度给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所带来的负担尤为明显,因为这些企业经营性质决定了,营业收入规模相对较大,但是附加值相对较低,营业的收入越多,税负也就越重。因此,将这些行业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负担。但这只是相对而言,由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不是从整体上减少企业的税收,而是改变了企业税收负担的方式和种类,因此,如果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增值部分较大,那么,营业税不再需要缴纳,但增值税却有可能增加。笔者对上海一些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调查分析发现,有些企业经营的附加值相对较高,因此,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也就较多。实行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企业的税收负担并没有因此而减少。

  所以,国务院推行的这项改革只能说是阶段性改革,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行业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却无法从整体上解决企业税负不合理的问题。我国税收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将生产税改为消费税,通过减少生产企业的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通过调整消费税的结构,不断地引导消费方向,并且以消费刺激经济的增长,以消费调整产业结构。

  除此之外,国务院应当对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将国家税务、地方税务征管部门合而为一,建立统一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把我国业已形成的分税制变成国家的法律,通过改革我国分税体制中不合理的因素,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比例,让地方政府有自我发展的能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只是我国税收体制改革的第一步,今后应当以法律为先导,加快我国税收体制重建的步伐,让我国税收制度成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制度,成为让居民休养生息的制度。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教授,原题:税收体系改革是个系统工程)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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