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近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其中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政府及时收回,统一调剂使用。
从1999年国家计委发布《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2009年国家发改委重发一次,该标准至今有效),到2003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再到2007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都对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设施、管理等作出了严格规定,明确了具体的标准。然而,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的主政官员为了追求奢侈享受,或为了展示“为官一任,权倾一方”的气派,竞相购建豪华“衙门”和高档官邸,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这些情况表明,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并非缺少标准,缺少的只是不折不扣的执行,而在执行乏力的背后,缺少的则是全面严密的监督和刚性严明的问责。此次国务院公布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重申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相应标准,并对“购建豪华办公用房”规定了详细的罚则,当有利于巩固近年来控制、清理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效果。
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执行什么样的标准,是一个应当明确而且也可以明确的问题,但这些标准应当体现什么样的原则,在有些地方和部门那里却并不明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规定,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符合“简朴实用”的要求;在规定“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时,《条例》要求“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按照“简朴实用”的原则购建的机关办公用房,实际上就应当是“经济适用房”。
普通住宅中的经济适用房比较常见,机关办公用房中有“经济适用房”吗?几年前,媒体集中报道过“河南卢氏县委土坯房办公”之事,卢氏县委的办公用房,是一排建于上世纪50年代末、至今仍在正常使用的土坯房,“墙比较厚,冬暖夏凉,绿色环保,符合现代建筑的要求”。尽管已有50多年房龄,但卢氏县委的土坯房并不是危房,也不是寒酸得让人看不下去的“破窝”,而是简朴实用、安全环保的办公用房,堪称机关办公用房中“经济适用房”的典型。其他地方和部门购建“经济适用型”办公用房,虽然不必照着卢氏县委土坯房如法炮制,但完全可以像卢氏县委那样,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严格以“经济适用”为限度,因为超出实际工作需要的部分,就是不必要的铺张浪费,更严重的就是对纳税人的犯罪。
有人认为,在经济不发达、条件艰苦的地方,机关办公用房不妨“将就”,但在相对发达和富裕的地方,机关办公用房建得豪华一些并不为过。这是一个不小的误解。无论一个地方是否具有雄厚的财力,动不动就修建远远超出实际需要的豪华“衙门”,都属于典型的奢侈性消费,都有滥用权力、炫耀权力的嫌疑。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一个地方可以把学校、医院、群众性体育场馆修得高档气派一些,但修建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保持最大的克制。
另有人认为,乡镇级机关不能修建豪华“衙门”,县处级机关办公用房的标准可以适当高一些,地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可以再高一些,以此类推。这也是一个不小的误解。如果说前一个误解是落后的“发展观念”在作祟,这个误解就是落后的等级观念在作祟。2007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规定,省部级、地市级、县处级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分别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3000元/平方米、2500元/平方米,同时要求“在不超出上述限额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标准”。这就是说,“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机关办公用房的规模大小和建设标准的高低,并不一定要与机关的级别成正比。比如卢氏县委的土坯房,其造价标准就比该县许多乡镇机关的办公楼低,也没有什么不好啊。
总之,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重在“经济适用”,因地制宜、因情施策,经过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的认真论证,经过人大机关的审议、批准,获得群众的理解与认可,推动形成节俭朴实、勤勉敬业的良好社会风尚。 (于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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