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淘宝网合作开通的“司法拍卖平台”完成“首拍”。
导读: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淘宝网合作开通的“司法拍卖平台”完成“首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和北仑区人民法院以卖家身份入驻,引发舆论强烈关注。7月11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发表声明称,浙江省高院联合淘宝推出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的做法不符合当前拍卖相关法律法规,一旦推开将对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极大影响(7月12日《新京报》)
协会给法院“普法”是醉翁之意
赵志疆
有网友惊呼,行业协会竟然给法院上起了“普法课”,这样的场景太荒诞了。坦白说,法院也未必绝对正确,任何机构或个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质疑。问题的关键是,中拍协此番拍案而起,更多的似乎不是为了伸张法律,而是为了维护原有的秩序。因为拍卖师的缺位,司法拍卖进驻商业网站确实存在一定争议,中拍协重申这个显然了无新意。不过,由此引出了一个全新的话题——一旦推开将对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极大影响。
浙江省高院日前已确定全省19家基层法院作为网上司法拍卖试点法院,将选择一些适合网上拍卖的标的物进行网上拍卖。宁波两家法院先行“试水”之后,后续动作必然还有更多,由此几乎不可避免地改变原有秩序,其实这正是浙江省高院将此列为2012年工作计划的重要原因。那么,中拍协不遗余力要维护的“正常秩序”,到底是什么呢?
司法拍卖的基本宗旨是尽可能多地将被扣押查封物品拍卖变现,用以最大限度地为债权人提供补偿。传统的司法拍卖大多仰仗委托拍卖机构进行,不菲的佣金不仅加重了债权人的负担,而且容易滋生腐败。更为重要的是,因为信息发布渠道有限、竞拍流程不够公开,流拍贱卖之类现象时有发生,由此不免损害司法部门的公信力。显而易见,在原有“正常秩序”中,司法机关与债权人都难能称得上胜利者,旱涝保收坐取佣金的拍卖机构才是最大赢家。司法拍卖不仅是法院的日常工作之一,同时也是拍卖机构的一项主要业务内容,这是否是中拍协极力维护原有格局的主要原因?
网络竞拍最大优势是将原本贵族化的交易方式,通过互联网变成了平民交易,人人都可以参与,随时都可以监督,正因为兼具参与人数最大化以及流程相对透明的特点,网络竞拍在世界范围内广为传播。中拍协对司法拍卖进驻淘宝表示不满的同时,其实并不反对网络竞拍,因此才会明确表示:国内拍卖企业早已拥有合法的线上拍卖平台。看得出来,中拍协反对的不是网络竞拍,而是游离于行业协会之外的商业网站介入其中。问题的关键是,网络竞拍必须有足够的人气才能展示出活力,所谓的“合法线上拍卖平台”是否有足够的吸引力,当传统意义上的拍卖会仍大行其道的时候,这样的疑问应该并不多余。如果网络竞拍平台“养在深闺人未识”,其本应具备的优势何以展现,与寻常拍卖又有什么样的区别?
令人遗憾的是,所有这些疑问中拍协并未予以正面回答,除了对入侵者表示不满以及对旧格局表示留恋之外,公众实在看不到更多其他内容。司法拍卖进驻淘宝的意义不在于挂靠在什么网站名下,而在于通过更加公开透明的程序提请公众监督、塑造部门形象。当多数人都在为这种思路转变而拍手叫好之际,以行业代言人姿态出现的中拍协,更多展示出来的却是蛋糕被人瓜分的怅然与愤慨。这是一种何等巨大的认知差距!
温家宝总理说: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是衡量政府工作好坏的唯一标准。现实问题是,对于那些群众满意、高兴、答应的改革创新之举,真正想要推广起来却是障碍重重。行业协会本是连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然而在实际运行中,有些行业协会却为维护行业利益时有惊人之语——中房协建议暂缓调控,中奶协放言乳制品质量最好……为了协会内部企业利益,某些行业协会眼中并没有公众意愿、社会意义,有的只是维护既定利益分配格局的冲动,给法院“普法”的中拍协是否又是其中一例?
司法改革不能去法律而独舞
舒锐
司法拍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传统拍卖模式存在着耗时长,成本高,竞买人信息不保密,保密规则易突破,容易诱发“关门拍卖”、“职业控场”等弊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涉诉资产的拍卖要逐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竞价,以电子竞价方式取代传统的竞拍方式。近年来,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和推进相关改革,如重庆法院在2010年12月推行司法拍卖互联网,目前通过互联网拍卖总交易率超过80%。上海司法拍卖也采用了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的方式,向全社会开放网络竞价和在线观摩。据悉,自去年11月以来,上海司法拍卖全部采取了此种方式。
在这个背景下,浙江省高院联合淘宝推出网络司法拍卖活动,试点法院也谨慎地选择了拍卖中最容易转让的,车况较好的小型客车进行试验,并成功拍出。仅就这两起个案而言,可谓是较为迅速便捷地实现了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拍出的价格较为合理,也充分地维护了被执行人的实体利益。
笔者以为,司法拍卖电子化改革不只是要实现及时地将涉诉财产变现,还要同时实现以下四种价值:一是保障司法拍卖的合法性,应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杜绝某些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虚假拍卖的功能;二是保障司法拍卖的廉洁性,切断法院工作人员与拍卖机构的非法利益链;三是保障司法拍卖的公正性,最大可能地减少社会尤其是当事人对拍卖过程的正当质疑;四是保障司法拍卖的效能性,以最迅速、便捷的方式,花费最低的处置财产成本,实现所处置财产最高的价值。
如果某项改革只能符合其中一项或者某几项,即使它能将某种价值发挥到极致,也不能称之为成功的改革,更难以经得起法律的考验和社会的质疑。淘宝网作为我国最大的网络购物平台之一,改变了群众传统购物方式。而通过初步实践,司法拍卖与淘宝合作的确能够获得效率和便捷。浙江省高院的新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彰显出了改革的善意,敢于创新的勇气及为民司法的诚意,值得我们肯定。
但是,如果以其他价值去衡量,则确有待商榷之处。首先,正如拍卖界从业人士所质疑的,该举措“不符合当前拍卖相关法律法规,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一旦推开将对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极大影响”。我国拍卖法对于拍卖公司的条件、资质及拍卖的程序都有着明确的规定,目前来看淘宝并不符合这些规定。
同时,司法拍卖工作是法院工作中最容易出问题的敏感领域,在司法拍卖工作中坚持“制度反腐”,在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建立起“隔离带”,并采取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司法拍卖机构,已经成为大势所趋。这在2005年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也有明确要求。不经过摇号,直接将拍卖工作委托给淘宝公司进行,容易滋生不正当利益联系。将杜绝腐败建立在工作人员和淘宝公司自觉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阳光制度下,既可能侵犯当事人及其他拍卖公司的合法利益,也难以经受起社会各界的质疑。
司法拍卖电子化能够使拍卖信息的公开程度越来越高,使参与竞拍人员的范围越来越广,使竞价程度不断加深,各地法院都应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因地制宜采取具体改革措施加以推广。但是,这都要建立在遵循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具体而言:选择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将效率低下、绩效较差的机构淘汰出局,使选择机制越趋严格、透明、公正;严守法定的必经程序,如先行评估、公告,容不得简化甚至省略;对竞买过程的监控逐渐细化,使拍卖领域“潜规则”的存在空间得到不断压缩,最终实现司法拍卖制度改革的价值。总之,司法拍卖电子化应带着法律跳舞。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