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健康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制定的新办法对高温天气下室外露天作业时限及劳动者高温津贴等均做出明确规定。(本报7月5日A19版报道)
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暂行”了52年,既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不具强制效力,根本保护不了高温劳动者的权利。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对高温劳动保护的规定又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由于高温保护缺乏强制执行力,劳动者没有拿起法律武器与老板叫板的底气。高温作业保护、高温停工、中暑算工伤、高温津贴等劳动者本应享有的权利形同虚设。四部委联合修订《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给劳动者送来法规清凉剂。但对不少劳动者来讲,获取高温津贴仍然是一种奢望。
在习惯思维里,高温津贴只是一种单位福利,而福利的好坏由单位经济效益、领导价值取向等因素决定。再加上单位与职工之间地位不对称,除非单位主动发放,职工一般不敢找单位要高温津贴,或者对津贴数额提出异议。
保护劳动者的高温权利,不能寄希望于用人单位的利润血管里自动流淌道德血液。几个部门制定一个高温规定,也未必就能帮助劳动者兑现高温津贴。相关部门应提高法规执行力,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此外还要主动到一线了解、查处违反高温劳动保护的用人单位,认真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做到件件有回音,对于屡次侵犯劳动者高温权利的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提请媒体曝光。如果有关部门执法缺乏刚性,对违规用人单位不能形成威慑力,对高温津贴的重视只剩下“以通知落实通知,以文件落实文件”,那么高温保护立法的积极意义就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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