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仍一手掌控国企十多年,74岁锒铛入狱被判无期徒刑,“永不退休”的国企女老总吴小莉仅以百余万元的超低价将价值4000余万元的国有资产“变公为私”,其结局是“伸手必被捉”。(7月3日“新华视点”)
按照比较“套路”的分析,对于这个腐败分子的轨迹,依然可以从“制度”上找原因,但仅仅“纠缠”于此,则是不能真正让人们从中吸引教训。
吴小莉曾在原上海公用事业局基建处担任过10年的副处长,直至1998年办理退休手续,时年60岁。不言而喻,这个“退休年龄”就是违反规定的。因为吴副处长理当55岁退休。是什么让她继续干到60岁才办理退休手续的呢,当然是有关“人”,尽管可以说是“集体研究决定”,是“组织行为”,但这个“集体”“组织”就能凌驾于法规之上,这是“人的因素”支配。
“能人”吴小莉退休“发挥余热”10年后,即2008年,其执掌的公欣公司转由国有企业上海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同年12月,吴小莉才被免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但她通过“股东决定”继续担任公司董事,仍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这又是谁作的主?不妨看一下“股东决定”,它确实是一种制度规定可行的。但这个制度能被吴小莉“所用”吗?制度似乎没有说“不可以”,于是吴小莉便“符合制度”当上了实权在握的人物,这又因“人的因素”决定。
吴小莉捞钱的主要地方是她当副处长时那个“三产”企业,她就是乘“三产”转制过程中搞腐败的。随着贪欲越来越大,在连续十多年担任国企老总后,70多岁的吴小莉仍不满足于公司账外的“小金库”,她认为只有改制,才能将这些年挣的钱“巧妙”地化公为私。她最终的目的达到了。众所周知,对于“三产”的转制,一直有比较明确的制度,但这些制度对吴小莉来说,丝毫不起作用。这还是“人为因素”使然。
制度是由人制定的,执行制度最终还得靠人。包括吴小莉在内的众多腐败分子,他们的堕落根本原因,并不是没有制度,而是人为地破坏了制度,说到底是一个个“人治”导致了这些人蜕化变质。这是不争的事实。
有专家从“古稀女巨贪”之案中得出“结论”,预防国企高管犯罪归根到底还是要监督到位,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司监管机制,防范各类性质的公司在重组、转让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活动。这个制度当然“很美”。但这个制度(机制)从目下的实践来看一般是由国资委来制定的。问题是,像吴小莉这等国企高官,无不是与“政府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55岁的延迟五年办理退休手续,到当上“三产”企业的法人代表,再到坐上“股东宝座”,这哪一步是政府有关部门“不知道”的?
我们之所以有制度也不能被有效执行,或者制度人为被破坏,盖于众多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是相脱节的,甚至以追求制度的数量为目的,而在此前就缺少对制度可行性的充分论证,于是难免让一些制度成了“纸上谈兵”“一纸空文”,导致“人治”空间的存在。“古稀女巨贪”是人治悲剧,便是典型一例。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