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入刑”合情合法

2012年06月25日 09:31   来源:新华网   杨 涛

  今年的禁毒宣传新增了“毒驾”危害一项。6月22日的活动现场,公安部禁毒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毒驾入刑”正在加紧调研,有望尽快出台。(《新京报》6月23日)

  人们说“酒驾猛于虎”,实际上,“毒驾”也是猛于虎,江苏“4·22”特大交通事故中,出事大客车驾驶员王振伟此前曾吸食冰毒,并在疲劳状态下驾驶车辆、操作失当,最终导致14人在这场车祸中丧生。“毒驾入刑”正日益引发人们的关注。

  “毒驾入刑”具有严重的现实社会危害性。一方面,“毒品”对交通安全具有极大的隐患,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驾”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另一方面,现实中,“毒驾”数量不在少数,仅今年3月以来截至5月底,各地共发现客运驾驶人吸毒并停运692人,注销驾驶资格127人;发现货运驾驶人吸毒并停运744人,注销驾驶资格108人。

  “毒驾入刑”具有刑法理论基础和民意基础。“毒驾入刑”与“醉驾入刑”、“飙车入刑”一样,其理论来源于“风险刑法”。所谓“风险刑法”,就是认为现代社会,由高速交通、科技、医疗、食品卫生等产生的风险无处不在,传统刑法已疲于应付,等到风险已经显现、出现危害结果时才启动刑法已经不能实现对社会的保护了,因而有必要实行法益保护的早期化和抽象化。“醉驾入刑”就是刑法不要等到交通肇事后果发生后才制裁行为人,而是在醉驾有现实危险性时就须制裁行为人。如今,醉驾已经入刑,危险性更大的“毒驾”更理应入刑。

  “毒驾入刑”有相应的法律基础和他山之石的借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目前,欧美大部分国家都已制定法律惩治吸毒驾车行为。美国对酗酒、吸毒后驾驶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部门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

  “毒驾入刑”目前可能遇到的最大难点可能就是在“毒驾”行为本身的认定标准和操作方法上。不过,这一问题并不是特别困难。一方面,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早已经开展了查处“毒驾”的行动,如今界定“入刑”标准可以慢慢探索;另一方面,各国都有经验可借鉴。比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政府早在2003年12月就通过了《道路安全法(药后驾车)议案2003——违禁药物路旁唾液筛查》,该法规定,采用唾液而非血液,进行路旁随机检测大麻和甲基苯丙胺这两种违禁药物。而在美国大多数州,对“毒驾”的界定标准往往是看实验室是否能检测出来,而不是看多大剂量会对人体产生影响。因此,“毒驾入刑”应加快立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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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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