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国家广电管理部门连出重拳,严令各级电视媒体禁播涉性下流节目,清理不良广告,整顿选秀节目,净化电视购物节目。应当说,政府管理部门的这些举措,有效治理了荧屏上的“脏乱差”,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主流文化。然而,有人也在疑虑:这些要求是否都能落到实处?
实际上,人们的疑虑并非杞人忧天。就拿几年前“叫停”5类电视购物节目来说,广电部门的“禁播令”也是言之凿凿--这个“不许”,那个“不准”。可是,到头来一些地方的电视媒体依旧我行我素,照播不误;有的则改头换面,躲避“禁播令”,什么“甩脂机”“按摩器”,假借“健身”的名目纷纷在电视上登场亮相,误导甚至蒙骗消费者。
虚假广告、“误导”栏目和“涉性”节目之所以“按下葫芦起来瓢”,有令不行,屡禁不止,一个直接原因,就是一些媒体见利忘义,只顾“经济效益”,漠视社会影响,甚至丢却了基本的道德要求。结果不仅让许多消费者花了钱、受了罪,而且还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外,个别媒体屡屡践踏社会公德的行为,与现有媒体刊播监管体制不健全、不规范也有很大关系。比如,一些令人作呕、不堪入目的广告和节目,依然可以在电视媒体上招摇撞骗;明明针对电视剧发布了“戒烟令”,但至今常见剧中正反面人物旁若无人地“喷云吐雾”。这说明,我们的行业管理体制还沿用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传统管理方式,没有在教育培训、行业规范和制度建设上下功夫。
近年来,国家主管部门为规范媒体管理,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对严重危害消费者权益的信息发布也制定了相应处罚措施。但是,在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形依然存在。这一方面说明有的政府管理部门单纯“叫停”的做法难以从制度层面解决问题,一方面也说明有的政府部门重行政处罚、轻制度建设,最终导致“板子”高举轻落,难以形成长效机制。
“叫停”莫如“教行”。与其“严令”不许做什么,不如教会怎样做才是正确的。这方面,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本应以服务社会为己任的大众媒体,必须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为人民的福祉、文化的昌明和社会的需求尽心竭力,而不是相反。(作者系新华社山东分社副社长、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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