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劳务派遣”作限制性规范

2012年06月25日 07:57   来源:武汉晚报   田方 税务师

  本月底《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将首次得到审议。全国总工会向各级基层工会下发文件,要求各级工会把职工群众的意愿和建议反映到立法机关,为规范劳务派遣制度提供参考依据。(6月24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劳务派遣”是个“舶来语”,由日、德等国“首创”,是劳动力的“使用”和“雇用”相分离的一种新型用工方式。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劳务派遣起步较晚,最早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形式向国外驻华代表处派遣我国劳动者。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是《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是,因国内立法、执法和监督等相关措施还不完善,劳务派遣的实施很不尽如人意。

  一是一些企业出于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将大量职工的劳动合同转到劳务派遣公司去签订;二是同工不同酬的问题突出。如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业绩,正式员工与劳务派遣工收入差了一大截,编内职工有年终奖、住房补贴、旅游津贴等,而劳务派遣工则没有或者相差悬殊;三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利用外地劳务派遣机构参保,或选择性地给劳务派遣工只参加一至两个险种。

  “劳务派遣”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它比以往的劳务关系更加复杂,劳动争议也比较多。《劳动合同法》应当对这一用工形式作限止性规范。同时,可参考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的立法,采用行政许可制,提高劳务派遣等相关的资质要求。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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