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劳务派遣考验立法智慧

2012年06月25日 07:08   来源:红网   王成艳

  在下周即将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将首次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深入多个省区市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进行了多次调研,最终形成的报告显示,劳动派遣存在诸多问题。(6月24日中国广播网)

  针对劳务派遣建立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劳动合同法》制定实施4年后予以修订。虽然舆论反应平平,似乎没有引起过多关注,但是这次修订直接影响众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利剑直指走在劳动法边缘的企业,应该会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四年来的种种问题予以回答。

  劳务派遣真正的快速发展,起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在这一背景下,劳务派遣公司的数量开始如雨后春笋般增长,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珠三角等东部沿海地区,其中以国有单位,例如中央企业、省属大型国有企业最为集中。从行业来看,通信、电力、石油石化业使用劳务派遣的规模最大、比例最高。以上海为例,一项针对上海市250家样本企业的调研结果显示,劳务派遣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接近40%。北京市教育系统所属单位的教研岗位中,有相当数量本科生、研究生以上的高学历人员,以劳务派遣工的形式参与高校科研教学工作。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一方面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之多,范围之广,实实在在超出了立法预期和劳务派遣制度的初衷。另一方面很多岗位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已经不再局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性”的核心特征,致使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待遇差别大,社会保障水平低。从这个角度讲,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在促进人力资源配置的同时,也在损害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劳务派遣的民意早已涌动,部分地方政府也在不断跟进。2011年5月,上海市出台《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若干意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提升行业自律,促进劳务派遣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标志着吉林省率先在全国建立了完善的劳务派遣用工监管制度,对全国的劳务派遣制度的规范运行起到了示范性影响。

  我所担心的不是劳务派遣制度在这次《劳动合同法》修订中能不能得以完善,而是在类似的法律制定修改中,如何兼顾各方利益,如何减少法律空隙漏洞,如何减少游刃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灰色智慧,如何实现法律与社会的有效对接。一方面,需要加强立法前的调研工作。立法实践中,一旦将立法计划列为立法项目,便将其束之高阁,不愿作深入调研,导致立法质量不高。相关部门要在调研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力戒在调研上敷衍应付,浅尝辄止。另一方面,发挥案例指导作用。“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在英美法系国家,一直恪守着法官造法的传统,甚至可以断言,英美法就是法官法。但是,在司法体制和法官整体素质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中国大陆,要想将法官造法纳入法官职责之范畴,恐怕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程要走。近年来,我国为弥补立法之不足,不断强化已判案例的作用,通过及时公布指导性案例,可以对法律空隙予以弥补。

  当然,除了在立法上加强规制外,还要提升企业的道德水准,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讲,要让企业家的身上留着道德的血液,否则只要有可观的利润,企业家们势必要践踏法律。只有加强法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硬度,才能树立起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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