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是公共安全的司法屏障,只有人人平等,才能让民众免于生命财产安全受危害的恐惧
去年,深圳龙岗区坪地街道办统战部副主任莫王松酒后驾驶公车被抓,办理取保候审之后正常上班。检察院“要求判两个月刑期”,但在近日,龙岗区法院却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免除其刑责。对“情节显著轻微”,法院的解释是“被告醉驾驾驶距离不远”,并以“涉密”为由拒绝采访。(6月19日《中国青年报》)
制约醉驾这一马路杀手,必须施以严格的律法,以消除公共安全隐忧,这也正是“醉驾入刑”的意义。按照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但这一规定,在莫王松面前被打了折扣。
“涉密”的托词,并不能总成为一些人违法乱纪的保护伞。一个街道办的官员,醉驾上路危害公共安全,能涉及什么审判秘密和国家秘密?以“涉密”为由掩耳盗铃,拒绝公共监督,以整个权力生态的形象和公信,保护一个违法公职人员,得不偿失。
所谓“驾驶距离不远”的“情节显著轻微”说辞,显然难以服众。醉驾不论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皆应以“危险驾驶”定罪。作为司法机关,当地法院难道读不懂法条吗?而检察院选择不抗诉的理由,是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殊不知,醉驾指向的是行为而非结果,只要行为发生,皆要定罪——法律在该行为的判定上,根本就没有给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
行使自由裁量权,只能是在定罪的轻重上,即便距离再短,情节再轻微,也并不能对醉驾公车的官员免责。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免责便意味着醉驾行为没有发生,而这明显罔顾法律公平,有伤司法正义。
除了莫王松的“短距离醉驾被免刑责”,四川丹棱还曾出现过官员“因公醉驾”被免刑责的类似现象,在舆论的关切下最后才依法获刑。法律面前本该人人平等,但在当前的司法环境里,一些执法者却在违法乱纪官员的面前表现出柔弱甚至“体恤”,有意无意找各种理由为其脱罪。这样的“体恤”,很容易被理解为官官相护。各种荒唐的脱罪理由层出不穷,背后是在为权力在平等的法律面前寻找庇护和开辟特权空间。
“醉驾入刑”是公共安全的司法屏障,只有人人平等,才能让民众免于生命财产安全受危害的恐惧。一旦让钱权色彩笼罩的“因公醉驾”“短距离醉驾”撕开公平正义的口子,对司法公信说无疑是场灾难。今天,社会为“短距离醉驾”让步了一米,明天,或许就要有生命为这种“短距离醉驾”献祭。因此,在“醉驾入刑”已成共识的当下,面对质疑之声,当地司法机关应当回应公众和舆论的关切,而不是置公共安全于不顾,抬出“涉密”做挡箭牌。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