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月15日中共上海市委新闻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说,从2008年起,上海所有新提任局级干部都要进行廉政申报,并纳入组织考察范畴。目前已有800多人进行申报,其中确有个别人因为故意瞒报未得到提拔。这是按中央要求实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具体体现。
显然,这是一个进步。这些年舆论在肯定各地正在推行的这一制度同时,公众期待“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能够加快深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法律)的全面建立和执行。这样的期待,其积极意义应当也是值得肯定的,它是出于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建设的关心之情,无可厚非。
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与贪污腐败相伴成长的财富藏匿手段也越来越复杂多样,反腐的任务越来越艰巨。以前许多贪官贪污几千几万仅仅是为了改善一下生活比较容易被查处,而现在许多贪官污吏动则贪污千万上亿资产而且财产藏匿手段十分高超。在国家正式提出“走出去”战略以后,一些国企及其主管部门贪官纷纷利用自己的亲属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通过现金走私、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对外投资以及信用卡工具等多种方式向海外转移财产,而贪官本人在国内成为“裸官”。
财产不明已成为问题官员“症结所在”,遏制官员利用手中的职权聚敛财产,建立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把其家庭财产、直系亲属资产及就业状况等核实并公布于众,是预防腐败的核心制度。
国家公务员(官员)本身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各级公务员是财产申报的主要适用人群。公务员(官员)是受全体人民的委托来管理各种公共事务的,其权力和职责从实质意义上来说是一种社会契约行为,公务员(官员)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就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可,所有官员的国家性特征应当高于社会性特征。也就是说,从加入公务员队伍的第一天起,所有公务员的一切行为,包括个人行为都应当受到广大民众的监督,都应当遵守“公意”的各项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也可以叫做公务员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也正是这种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为公务员(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的合法性奠定了合法性基础。
同时,财产申报制度也是现代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当前世界上已经确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有的是在反腐败的法律体系中对财产申报进行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申报被坚决执行,不按规定申报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还有的是在关于公共服务事项的更广泛的立法中进行规定。“官员财产申报”已经被认为是有效的反腐技术手段。
一些官员抵触财产公开的心理原因有很多,但主要原因应该数官员的“藏富”心理与对人民“仇富”心理惧怕。中国人有藏富心理和仇富心理的传统。长期以来,中国人深受中庸文化熏陶,性格含蓄内敛,富人藏富,民众仇富。再如,现代权利观念的影响,尤其随着物权法的实施,私人财产权、稳私权得到越来越大的重视。财产问题属于公务员的隐私,而公开公务员财产毫无疑问的会侵犯其隐私权。很多公务员希望自己能和普通民众一样拥有基本的隐私权,因此曾有公务员提出“让我们申报财产,为什么不让百姓先公开财产?”也就不足为奇。
199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要求这些干部必须申报自己的家庭财产。2000年12月,中央纪委五次会议决定,要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2001年6月,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06年9月《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发布。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这些规定初步确立了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框架。但这些制度仅仅停留在政策层面,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有专家从乐观角度估计,我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至少还需要10年时间;但是如果政府具备足够强大的反腐决心,贯彻这项制度也许指日可待——期待“官员财产申报”的早日到来。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