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政府审议通过并及时发布了《关于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通告》,决定取消50多个未依法定途径取得执法权的主体和1800多项不具有合法性的执法职权,调整1000多项不规范的执法职权,并明确要求今后执法权变化需向社会公告。
据了解,截至今年1月,广州市本级执法主体共107个,行使的执法职权共有5687项。从广州市政府这次《通告》的情况可以看出,广州市竟有近半数的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来源不明,没有法定依据,同时,在全部执法权中竟有近三分之一不具有合法性。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以管理为中心,职能单一。而管理的基本方式和途径就是创设执法权,通过执法权的行使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同时,执法权的多寡还意味着政府职能部门的“位”和“利”,因而一些部门往往通过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起草制定,为本部门捞权逐利,出现了大量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执法主体和执法职权。
毫无疑问,广州市这次对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职权的清理是下了决心、动了真格,无论是行政执法主体,还是行政执法职权,都大大“瘦身”。这种刮骨疗毒的举措,是非常值得肯定和赞赏的。它是对市场经济的有力呵护和有效松绑,必将使公民权利更加丰满,可极大地激发公民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强大活力和创造积极性,减少摩擦和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我们都知道,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相辅相成,互相影响。但两者之间关系发展的趋势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直接行使权力的管理和处罚事项越来越少,公民通过社会或自治组织直接和参与管理的事项越来越多,行业自治、基层群众自治正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因而,政府“放权”,公民“扩权”,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必然。而缩减执法权,清理没有法律依据的执法权,更是为公民权利的行使解除束缚、清除障碍,让公民权利逐渐回归本位,愈加丰满起来。
由广州市行政执法权的情况,我们不难联想到全国众多地方的行政执法权情况,或许与广州的情况大同小异。果真如此,那就更加凸显了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权上的严重问题,亟须下大力气坚决予以清理,使受到行政执法权挤压的公民权利重新释放空间,重回充实丰满状态。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