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把执法者整肃好,就贸然地来打击这违法、那违法,结果往往就是播下龙种,生出跳蚤来。
法是一种规约,有执法,法才能在实际中规范人的行为。但是,如果执法权只是一种可以勾兑的“商品”,那法是什么,执法者又是什么?
数年间,福建泉州路政系统一些人将执法权作为“商品”进行了深度勾兑。参与勾兑的有稽查队全体成员,当地交警、交通等部门也多有涉足。勾兑的结果是,“交了钱”的车辆即使超载超限也一路畅通,“送钱就通行”成为当地路政行业的“潜规则”。
如此深度勾兑之后,形成了一种什么局面呢?违法者依旧违法,同时更会变本加厉地违法,法对于他来说就是纸老虎,更在事实上成了保护他违法的一道壁障,使他不受任何制约,想怎么违就怎么违,只要车不压塌就没有边界。如是,他们更加横行霸道,更加严重超载超限,对道路、桥梁损害更加巨大。
在制度设计中,设置执法这一环,原是形成和保护正确的规范。结果呢,却因执法权被勾兑后,人的行为变得更坏。造成这一逆向转变的,正是变质的执法者。在他们被金钱贿赂之后,便站在了违法者一方,捍卫着他们的非法利益。在这个意义上,变质的执法者比违法者更坏、更恶,对法的尊严损害更大。这等于是人民用自己的血汗钱,养了一批加倍损害人民和国家利益的蛀虫。这样的执法者怎不比违法者更遭人民深恶痛绝?
使违法者变得规矩的办法,就是执法的公正公平,这是一个极其简单的常识。因此,所谓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其实只是第二位,第一位的乃是先整肃执法者。如果没把执法者整肃好,就贸然地来打击这违法、那违法,往往是播下龙种,生出跳蚤来,反而成了蛀虫们的生财之道,暗地抚掌,高兴于赚钱的机会又来了呢。
变质的执法者比违法者具有更严重的破坏性、损害性,打击变质的执法者应当比打击违法者更严厉。对于这些执法腐败者,如果手下留情,如果举剑时手软,那就是姑息纵容,实质乃是对人民的犯罪。反腐时有这样一种论调,对于那些窝案,就是某个具体执法的整个系统可能坏掉了时,比如泉州稽查队被“一锅端”,往往有人会说,执法的活儿还得有人干,把他们都拿下了,谁来干活?因而可能只对为首者施以严惩,从腐者交待一下便从轻处理,该干吗还干吗。
泉州的稽查队未必会有人逃脱惩罚,但是在窝案中逃脱惩罚的未必没人。公众最反感的就是这种似是而非的理论。只要他执法犯法了、腐败了,就要依法拿下,一窝端了就全部换血,绝不容情。别担心活儿没人干,最不缺的就是人。
(责任编辑:王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