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评论频道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房价下跌怎么成了“社会问题”?

2012年05月07日 06:54   来源:红网   知风

    连续几天,杭州、宁波接连上演“房闹”事件,而导火线都是房价下跌给老业主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开发商拒绝补偿差价。坐落于镇海的保亿·丽景英郡,是由保亿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5月4日晚,因不满开发商大幅度降价,约400名老业主堵在保亿·丽景英郡售楼处门口,讨要说法。业主给开发商提出了三种解决方案,赔钱、退房、不准降价。(5月6日中国经济网)
    
    如果没有一个畸形的市场环境,要看懂消费者抗议跌价这样一个市场奇观,恐怕不是地球人能做到的。而这样的市场“奇观”,在杭州已经发生近20起。看来这确实已经成为“房闹”背后折射出的社会问题。
    
    用相关法律来判断这些“闹房”事件,简单的几乎不用律师出面。假如在商品市场上连这点起码的契约精神都不具备,还有什么生意能做得下去?为何手机、电视机或其他商品跌价时几乎皆大欢喜,而商品房跌价就引起了“闹房”风波?还不是因为商品房这种商品已经淡化了居住的属性,强化了投资和保值的功能,而且已经形成了稳赚不赔的投资理念。
    
    也许售楼小姐曾红口白牙告诉购房者房产的潜在价值,但这些不会成为购房合同中的白纸黑字。购房者之所以不惜血本完成交易,并不是受售楼小姐的“蛊惑”,也没有得到房产商的升值承诺,而是看到了房地产投资实实在在的暴利。而这种完全脱离了市场规律的泡沫经济如此令人心动,原因在于畸形的房地产市场已经没有规律可循,乱象之下让“稳赚不赔”成了房地产投资者的坚定信念。
    
    回过头来说,人们一直在寻找推高房价的原因,专家学者对此众说纷纭。但在今天看来,类似于因为房价下跌而“闹房”的购房者,何尝不是高房价的推手之一?这些“推手”不是错在今天的“闹房”,而是对房地产投资“稳赚不赔”的笃信,以及对这宗买卖的身体力行。如果没有房地产投资“稳赚不赔”的坚定信心,有什么理由产生无法接受房价下跌的冲动?难道这些“闹房”者真的连起码的契约精神都不懂?非也!假如其中有些人被套于今天的股市,他(她)会去闹事么?投资有风险的道理几乎人人都懂,怎么到了房地产领域就变得毫无章法了?这除了那些“闹房”者因经不起“割肉”而失去理智外,畸形的房地产市场形成的无序资本逐利不无责任。正是这种无序失控的市场现状,才把契约、规则,甚至道德良心置之度外。对本来就盲从于无序的资本逐利中的投资者,还有什么契约可言?房地产市场这种和抢钱相差无几的生意,赔钱当然是无法接受的。
    
    笔者无意把所有的“闹房”者视作房地产投资者,但因为房价下跌就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大多不是刚性居住者。若购房纯属消费,购房后市场房价的涨跌,与自住的消费者有多大的直接关系?又有什么直接损失?而真正感到“肉痛”的,应该是那些房地产投资和投机者,尤其是那些通过融资的“皮包生意”,可能不仅血本无归,还要“割肉”赔本。如此,“闹房”者还想通过“不准降价”维护少数人的资本逐利,而让大多数刚性需求者望房兴叹?
    
    房价上涨人们通宵达旦争相购买,房价下跌出现了聚众“闹房”,这房子真的不是用来住人的,而是有钱人用来投资保值的。那么,“房闹”背后折射出的社会问题,足以反映出市场经济下的房地产开发,早已脱离了民生,成了资本逐利的一方乐土。“闹房”暴露出的无理取闹,实际上是整个房地产开发利益链中,把权力和权利的混淆演绎的淋漓尽致的最后一环。将其视为“社会问题”,不过是目前房地产开发模式带来的更大的社会问题中的一个枝节而已。

 

相关评论:

 

房闹其实属于无理取闹

“房闹”何以成为维权的不归路?

“理性”太轻,治不了“房闹”的病

制止“房闹”不能只强调契约

(责任编辑:白羽)

分享到:
延伸阅读
商务进行时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观察家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