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喝止公路乱收费不如问责追责

2012年04月17日 08:00   来源:经济参考报   鹰远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近日联合下发通知,禁止将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或划转成经营性公路。在法定期限还完贷款的收费公路,就应实行免费通行。但现实的问题是,不少地方政府把公路这种公共基础设施转变成了经营性项目。

    其实,五部委办于去年6月就在全国集中开展了清理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工作。为何面对五部委办的禁令,有的地方政府视而不见,依然我行我素呢?关键是缺乏法律惩处的机制。

    虽然,我们有《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适用于收费公路。然而,这些法律将公路的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的制定权交给了地方政府,却又缺乏有力的约束和问责机制,从而导致收费公路乱象频出。

    一些地方政府在收费公路还贷期满后,又以一口价卖给某些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许诺其可以在一定年限中继续收费,让这些公路超期收费。地方政府捞到了便宜,但实际上却严重损害了社会和民生利益。但对这样损害社会和民生利益的问题,当下最多被界定为违规。同时,《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也没有相关的硬性问责的条文,一些责任部门、责任人多是以“因公违法”的理由规避责任。

    解决收费公路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不能只依靠国家部委办一遍一遍的发文喝止。实践证明,法治社会的矛盾和问题,必须依靠法律和惩处机制解决。笔者认为,叫停还贷公路转成经营性公路,以及公路超期收费、违规收费、多收费等问题,不能再止于批评、清理了,没有问责追责的跟进,收费公路问题仍会延续下去。

    治理公路收费乱象,最高司法机关或许可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立法上可将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或划转成经营性公路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列入渎职罪或玩忽职守罪可诉之列。法律上有严惩的制度设计,依法惩处乱作为者,谋求公路领域的“良法之治”,才能还原公路产品的公益属性,还路利于民。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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