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日前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规定的“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引发质疑。有人称之为赤裸裸的鼓励网络盗版行为,损害创作者权益。(4月5日《北京日报》)
一部实行多年的法律,有与时俱进的修法必要,但作为一关系知识产权保护和著作权人权益的“修法”,理论上应越修订越严密、越有利于保护权益人才对。著作权法规定的对音乐作品的产权保护长达50年(非经授权50年内他人不得使用),且没有一个“向有关组织交费就代为许可”的规定,这种保护理念不仅获得了广大权益人认同也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基本一致”(欧盟在去年甚至将歌手和音乐家的版权保护期从50年拓展到70年)。而现今拟修订的新“标准”,却规定产权保护期为“3个月”(3月后只要向相关组织交费就是合法),且未经本人许可就可以使用。这样的明显“越管越松”的修法,让人感到匪夷所思。
按道理说,修法者应基于公平公正考量修法,至少不能让人感觉一个原本应加强保护的对象反而因修法而弱势,而原本应“打击”的对象、行为,反而因修法受到纵容、姑息,这样的“标准”修订很难让人认可。正像之前国内修订“乳品标准”一样,并不排除是被一些利益者“绑架”的结果。一个据称“倒退”30年的乳品标准,蛋白质含量明显下降、菌落总量可以提高,当然有利于众多生产企业和厂家;而一个著作权法的“修订”,设置一个“三个月”的短暂保护期,也只会对翻唱、盗版者有利。
这并不是什么猜测。在一个基本上“3月后”就可以任意使用音乐作品的规定之下,大量的“不劳而获”者肯定会通过交费行为实现“使用”目的,尤其是将大量非会员也纳入“被许可对象”的情况下,不难想象相关保护组织会获得多大的收益。然而,世界上任何事物有两面性,可以轻松获得他人的翻唱权,原创动力必然丧失,所谓的扩大传播也不过是“盗版的肆虐”,是对整体音乐原创市场的颠覆和摧毁,也是对广大著作权人创作热情的极大打击。
被人“绑架”的乳品标准,所导致的恶劣后果,已经让整个行业深陷信任危机,国外品牌在国内攻城略地,消费者宁买国外“贵的”而对国内品牌“避之不及”,正是因为一个不当的低标准的“假保护”所致。前车之鉴,对于音乐著作权保护而言,可以此为戒。即使公众不会从保护民族音乐发展的宏大角度考量,就一个“修法”后实实在在受到影响的每位音乐创作人而言,估计也会有像最流行的“我可以说脏话吗”的冲动。
(责任编辑:王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