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到了需要反思的阶段

2012年03月19日 06:57   来源:长江日报   顾燕

  日前,深圳市出台规定,拟推行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实现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健全公务活动过程的资料保存制度。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

  对公务行为及其过错实行终身负责,可以视作对当前官员问责制的一种拓展,也是地方政治实践中的吏治努力。这种做法值得肯定。但结合官员问责中浮现的种种问题,以及现实操作层面的局限性,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能否扎实“落地”,还是一个未知数。

  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的问责及退出机制建设滞后,官员能“上”不能“下”、出了问题的责任追究不力是一个痼疾。2003年“非典”带动“问责风暴年”,官员问责机制逐渐在实践中展开,并进入公众视野。从近十年的社会反馈来看,我们可以作出这样一个基本判断:目前推行的官员问责制到了需要反思的阶段。

  近年来,不论是在责任事故还是在腐败丑闻中,由于问责机制的不透明、不规范,问责措施常被视作堵住舆论嘴巴的权宜之计,甚至沦落为“政治作秀”,同时给官场潜规则制造了空间。相关责任官员火速复出,被讥讽为“带薪休假”,往往使平息不久的舆论风潮再度反弹,侵蚀政府的公信力和公众信心。

  更重要的是,目前的官员问责制基本上是事后补救,在问题没有暴露之前,权力缺乏有效监督,依然按照其本身的逻辑运行。也就是说,官员过错、失误等不当甚至不法行为,被发现之后才进行问责,至于许多错误行为为何频繁出现,哪怕被问责,类似问题为何共性般的前赴后继地发生?

  如果权力自身的运行逻辑没有改变,问责只是一种不确定的风险,不具备足够的威慑力,因此也无法遏制权力的惰性和寻租冲动。对公务行为负责应当贯彻整个过程,而不仅仅在出事之后的亡羊补牢。如果对公务行为的过错缺乏事前制约机制,那么问责即使是终身制的问责,也是一种消极防范。

  当前,针对效率不高、成本高昂等行政体制运行中的顽疾,不少地方都在进行改革,也出台了不少地方性措施。但在取得阶段性成效之后,这些改革往往会碰到一层“天花板”。原因在于作为区域政治空间中的自主探索,地方实践缺乏足够的权力和资源来进行更大改革,除了在问责一端体现严厉性,在一些深层次、制度性的大问题上,地方实践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比如深圳拟推行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一旦相关责任官员已进行升迁性的岗位变动,在普遍的自上而下的权力体系中,能否切实追究责任,就是一个现实问题。类似的问题不能解决,地方的问责“招式”就容易成为“一阵风”或流于形式的短暂行为。

  因此,在鼓励地方发挥自主性、创造性的同时,我们要对其局限性有着充分的考虑,站在全局角度进行调度弥补。客观而言,在问责制之外,这几年对官员进行规制的制度建设,进展不大。这方面的改革需要地方实践,也需要顶层设计。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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