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要不要纳税?这个问题从理论上不难回答:按照《劳动法》对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既然加班费是“工资报酬”,自然也就要依法纳税。
法理上说得通的事情,情理上未必理得顺。在生活压力不断增大、减税呼声不断高涨的背景下,好不容易赚点加班费,完了还要“割肉”,这让工薪阶层情何以堪?以此来看,对加班费征税多少有些趁火打劫的意思。问题是,人在江湖漂,加班也挨刀,有调查显示,关于节假日加班的补偿,不按国家规定发放加班费的占28.56%,肯定没有补偿的占35.45%。这个数字在某些领域可能还会有“瘦身”的嫌疑。
逢年过节,劳动监察部门就会给我们算加班费的账,纸上画饼的多,能兑现的少。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称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问题在于,劳资关系摆在面前,你要加班费就得举证,和用人单位撕破脸后的结果,你懂的!加班费和饭碗,是生存意义上的鱼与熊掌的关系。
如今,国税总局明确了“加班费须缴个税”,某种意义上说,这真是一件好事:一方面,从完善税收监管来看,既然加班税有法可依,就当严格执行,那么,失落在外多年的加班费,终于也可以在税务部门的协助下,有了“平安回家”的可能;另一方面,加班费都要交税了,这也让纳税人对更完善的公共服务、更透明的公共绩效有了合理期待,从经济社会发展而言,这个信号也为收入分配改革的公平与公正铺陈了一个很有意义的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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