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国税总局表示,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2月21日《新京报》)
加班费需要缴纳个税,国税总局强调的常识是正确的。对这,无需过分强调了,很多企业都已经在实施了。让人疑惑的是,同样是法律,为何企业遵循的结果大不同呢?一个《个人所得税法》,每次提到需要征税的环节,不少企业总是趋之若鹜,从未放过;另一个《劳动法》,似乎很多企业却并不买账,如一周上班超过40小时算加班,要给加班费,国家规定的假期有两倍或三倍加班费等,多数企业并未付诸行动,尤其是私营性质的企业。
正因为如此,每次逢年过节,我们总能看到“加班费,想说爱你不容易”的腔调与感叹。加班费,早已成为众多白领心中的痛,一直都有点“水中月镜中花”的感觉,那么近,却又那么遥不可及。就在今年的大年初一,河南一家乡镇陶瓷厂工人侯智浩仍像平时一样正常工作。提及春节加班能否发三倍工资时,侯智浩表示,不仅今年春节,就是去年国庆、“五一”上班期间加班,老板也都是一分钱的加班费没发。这显然不是个人的缩影,而是一个社会群体的真实写照。
权益受损,自然的第一反应必然是“维权”,但维权的人很少,原因也经过多次争议,早已达成社会共识:一方面是维权的艰难,举证、维权渠道等都面临一些困难;另一方面则是维了权可能丢了饭碗。“谁找老板要节日加班工资,老板就会让他走人。现在找活儿干不容易,所以大家也只能忍了。”这般论调,随处可见,背后有不平之气,但更有无奈之态。
在整个过程中,不少企业的表现是很滑稽的,要自己多开加班费时,其是支支吾吾的,当要员工多缴纳税款时,其又是那么地慷慨豪爽。同样是法律法规,这些企业为何要选择性遵循呢?一切还是逃不过一个“利”字。缴税时,企业无需多花钱,但员工多缴了,自己或可获“缴税大户”等荣誉,于己无损,却又能顺带获得可能的荣誉,其自然是毫不含糊的。
此时,国税总局再次强调加班费是要按着规定缴纳个税的,不是我们对征税敏感,依法缴纳税款是公民的义务,我们自然愿意去做。但问题是,我们的权利与义务不能处于不对等的位置。说到权利时,如我们的加班费,一些企业就甘当幕后英雄,对其遮遮掩掩、躲躲藏藏;而说到义务时,如缴纳个税,这些企业又跳到台前,对这爽爽快快、积极迎合。马克思早就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当权利尚未得到完全的保障时,谈义务是奢侈的,也是残忍的。
劳动者囿于现实的尴尬,不敢去维权,那么工会呢?相关部门呢?有时,一些企业即便有加班费,但没有达到国家法制规定的两倍、三倍的标准,我认为也是不该计入工资缴纳个税的,毕竟,劳动者牺牲了休假权益,得到的却是微薄加班费,可还要被人分一杯羹,这怎么看都让人觉得不公平,你说是不?每一种公民权利,总伴随有一种对等的公民义务。但我们不能总是强调“义务”,而对权利视而不见。换到此事上,便是:加班费无保障,谈征税何太急?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