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禁止组织孩子灭火的生命关怀

2012年02月14日 07:06   来源:中国青年报   王石川

  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辽宁省消防条例》,并确定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2月12日《北京青年报》)

  立法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是一种痛定思痛之后的矫正,正如报道所称,近年来在部分地方,出现了未成年人因救火被烧伤甚至死亡的事件,引起关注。突发火灾,固然可能带来巨大损失,俗话说“救火如救命”,但救火重任不该让未成年人承担,他们肩膀稚嫩,能力有限,本来就是被呵护、被救助对象,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往浅处说是饥不择食的劣行,往深处说是推人于沟壑之中。

  立法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爱护和对生命的尊重。未成年人是受保护的对象,是弱势群体,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007年6月1日起实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管未成年人有没有能力救火,都不宜参与救火,火灾毕竟是危境,全社会有责任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除了立法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还应该明确禁止组织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等等。在以往,比如笔者读中小学的时代,鼓励孩子见义勇为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中小学生守则就明确鼓励学生见义勇为,而社会上也多次出现见义勇为的少年英雄,至于因见义勇为而不幸牺牲的孩子也不在少数。悲剧多发,人们开始意识到确实不应该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比如,2003年,上海市颁发新的中小学生守则,首次避开了“见义勇为”的字眼;就在同一年,北京市也把“敢于斗争”从学生手册上删除。另据报道,2004年,《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北京全面实施,而一度被树立为“少年英雄”的赖宁,其照片纷纷从校园墙上被摘下。

  与以往的简单倡导相比,辽宁省将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上升到立法的高度,无疑更有针对性,也更加重视保护未成年人,这种朴素的生命价值观,应该受到激赏。

  当然,打量立法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还应该明确一个点,禁止组织,并不代表未成年人在火灾发生时就作壁上观。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条件下,未成年人完全可以报警,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告知成人火灾发生,以减轻火灾损失。比如去年江西南昌一小巷发生火灾,夏娟,一位12岁的初二女生,在发现大火时没有选择独自逃生,而是逐一拍开邻居的门,至少15位居民因此而幸免于难,也被邻居们称为“最勇敢小女生”。由是观之,未成年人需要葆有基本的是非感、善恶感、责任感,而不是鼓励他们冷漠,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关爱未成年人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呼唤社会道德理性的回归,不是一句简单的人文呼呼,需要法律不断坐实。当孩子的生命安全有了保证,并能树立基本的是非观,做到见义智为,他们的人生才更明亮。

(责任编辑:王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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