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同两会代表委员立法工资集体协商

2012年01月15日 14:45   来源:东方网   徐新明

  重合同签订,轻机制建设;缺乏约束力,没有罚责;职工工资增长缺乏保障机制……工会系统代表委员集体呼吁,上海应尽快为工资集体协商立法,立法将保障职工话语权,有效保证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从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让职工共享发展成果。(1月14日《劳动报》)

  工会系统代表委员集体这一呼吁,不仅引发两会现场代表委员的热烈讨论,而且也引起上海广大职工的十分关注和赞同。

  工资集体协商历来得到党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大以来,党多次强调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提出了要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的要求;全国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也首次明确提出,要“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今年的上海政府工作报告中,韩正市长更是明确提出,“必须推动在职人员特别是普通职工的收入增长,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

  令人遗憾的是,目前,工资集体协商难以推动和实行。市政协委员、普陀区长征镇副镇长杨宝琴曾对镇内的50家企业进行调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仅5%。即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少部分企业,由于没有硬性法律条款约束,制度流于形式,政府有关部门也无法强行干预。来自一线岗位的市政协委员、上海汽轮机有限公司车间生产组长刘波也坦言,职工几乎没有话语权。“当涨工资时,职工就是被通知者,涨多少,几时涨,一线职工是最晚知道的。”

  那么,工资集体协商为什么难以推动和实行呢?关键是没有法律“撑腰”。上海市人大代表、市总工会副主席汪兰洁分析指出,“工资集体协商常面临着企业不愿谈、职工不敢谈的窘境”。企业不愿谈,是因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自然会增加企业的压力。如果工资集体协商有法律的规范与调节,企业不愿谈,也得谈。职工不敢谈,是因为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如此大的就业压力,谁还敢谈工资?看看每年因讨薪而受伤害的农民工,讨薪也这么困难,何况谈工资?如果工资集体协商有法律的保障,职工境遇就会截然不同。当然,工会可以与资方谈。但是,在国有企业,工会领导听命于行政;在外资、民营企业,工会领导更是资方的附庸,试想,一个姓“资”的工会怎么会替工人说话呢?又怎能担当起工资集体协商的重任?如果工资集体协商有法律的支撑,情况就会大不相同。工会参与职工工资谈判,不仅需要合法地位,而且要得到职工的认可,更需要专业素质、谈判的能力。正因为目前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才导致工资集体协商难以真正全面开展,难以使协商工作落到实处。为此,汪兰洁领銜全体工会系统代表委员呼吁,要解决这一问题,工资集体协商立法势在必行。 工资集体协商要尽快立法,才能打破阻力。这是代表委员们的呼吁,也是广大职工的心声。只有积极稳妥推进上海工资集体协商的立法工作,才能在法律的保障下,使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建立一种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的利益协调机制,推动企业与职工效益共创、利益共享,从而使劳动关系双方共享成果、和谐发展。我们广大职工和市民十分赞同的。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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