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法治语境下,“倒逼式”立法已不是一个陌生的关键词。如果把社会情势的微妙变化,带动舆情民声的涌动,进而促使立法机关行动起来,推动法律法规完善的过程,作为“倒逼式”立法的基本范式,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正在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堪称“倒逼式”立法的成功范例。
这些年,一起起职业病防治事件沉渣泛起。从媒体热议的张海超“开胸验肺”到“毒苹果”事件,从云南水富“怪病”到湖南耒阳农民工尘肺事件,社会良知与人性备受煎烤,法律修订也面临着更为严峻的考验。
倘若没有那一例例鲜活而又惨痛的事件,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监管难、劳动者维权难、追究责任难,将难以进入立法者视野,或许职业病防治法时隔十年后的修正,也不会如此顺畅地启动;在三易其稿后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改草案中,贯穿以人为本“红线”,扩大工会作用,以具体制度“倒逼”用人单位之责,或许还只是一些纸上清谈而已。
而今,既然“倒逼”立法已取得阶段性的成果,不妨让它的步子更快些。职业病问题并非今日才有,截至2009年,全国就累计报告职业病72万余例,多数淡出公众视线。随着时代的变迁,在日益工业化的生态环境下,不同领域的职业病更呈现加剧化态势,尤其期盼国家法律的有力支援。
再审视襁褓中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在对政府责任的设置和追究上,与对用人方的严厉“倒逼”,还存在较为鲜明的反差。比如,在筹集职业病医疗救助资金等若干条款上“可以”频现,让行政责任明显弱化。在下步的法律审议中,尚需在充分博弈中加快“倒逼立法”步伐,进一步细化政府在防治职业病上的主体责任,特别是明确对受害者的经济补偿、医疗救治等人道救济措施。
与此同时,还需要启动联动修法,在对《职业病防治法》大修的同时,对《刑法》《公务员法》等法律进行修缮,强化对“不作为”官员的行政及刑事责任,细化有关防治措施,让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在更为坚固的法律基石上。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