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医改补贴符合“帕累托改进”原则

2012年01月31日 13:12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潘洪其

  适当的补偿,有利于取得公务员群体对改革的支持,减少医改的阻力,因时利势将医改推向深入

  面对中央政府加速推进“公务员医疗保障制度(即公费医疗)改革”的压力,包括天津、海南等城市在内的大部分地方政府都采用以医疗补贴替代公费医疗的方式,医疗补贴的来源仍然是财政资金。专家认为,公费医疗改革之后,公务员与企业职工、事业单位职工所享有的“医保”,在具体政策上仍有差异。

  从各地实施的情况看,公费医疗改革中公务员享受的补贴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像天津等地那样,公务员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另一种是像北京那样,公费医疗并入城镇职工医保,公务员同时享受“补充保险”。两种模式的做法不同,实质则无异,都是在公费医疗改革启动后对公务员进行的补偿,用北京市人保局一名官员的话说,是为了“确保(公务员)看病报销补偿水平不下降”。

  对公务员进行的“补助”“补充保险”,在网上坊间引起了不少质疑。质疑者认为,公费医疗改革将公务员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原本是为了打破公务员与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医保上的“双轨制”,取消公务员长期享受的“医疗特权”,如今一边取消公务员的“医疗特权”,一边却用财政资金对他们进行补偿,确保他们看病报销补偿水平不下降,相当于又赋予了他们新的“医疗特权”,这与传统的公费医疗并无区别,不过是“换汤不换药”罢了。

  质疑者的意见在一般逻辑上是没有问题的,而且在道义上具有相当的力量。但是,如果从改革的逻辑上说,就应当承认,公费医疗改革中对公务员进行补偿并无不妥。

  北大教授张维迎最近发表一篇文章,对改革话语中的补偿问题分析得十分透彻。他说,改革不是把财富从一部分人手中无偿转移给另一部分人,而是在承认原体制下形成的社会各成员既定利益的前提下,通过权利和财产关系的重新安排,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增加社会总财富,实现帕累托改进。因此,“如果具体的改革措施会带来社会总财富的增加,但同时会导致社会中的一部分人利益受损,此时,受益者有责任从自己所得的增加中拿出一部分补偿(赎买)受损者,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改革”。这个分析视角,对于认识公务员医改中的补偿问题是很有帮助的。

  具体到公费医疗改革,改革之前,公务员不但无需像企事业单位职工那样自己交纳医保费,而且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很广、比例很高(有的是全额报销),其结果是导致普遍的过度医疗和医疗资源的浪费;改革之后,公务员既要自己交纳医保费,同时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会受到相应的限制,其结果是过度医疗和医疗资源的浪费将大为减少。两相比较,公务员的利益受到了实际的损害,企事业单位职工等其他社会成员将成为受益者(节约下来的财政资金和医疗资源,可以用于提高其他社会成员的医保水平),国家拿出一部分财政资金对公务员进行补偿(这笔钱肯定要比传统公费医疗体制下浪费的钱少得多),公务员和其他社会成员的既得利益都得到了承认,符合调动积极性、增加总财富的“帕累托改进”原则,有利于减轻医改的震荡,减少医改的阻力,因时利势将医改推向深入。

  当然,如张维迎所言,“对改革中利益受损者的补偿应该是一次性,而不应该是没完没了的,否则,新体制不可能形成”,公费医疗改革中对公务员进行补偿,应该是改革初期的一种“妥协”,目的是换取公务员群体对医改的支持。一段时间之后,就应当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通过稳健、渐进的“以增量稀释存量”,使妥协、补偿的空间越来越小,逐步打破公务员与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医保“双轨制”,最终取消公务员的“医疗特权”,实现全民医保福利均等化。

  公费医疗改革的推行,对于住房、养老等其他领域的改革具有丰富的启示意义。从根本上说,将公务员的医疗、住房、养老等纳入全民改革体系,就是要正确处理既有利益与改革大计之间的关系。公务员群体需要积极调整心态,更新观念,摆正自身利益与国家改革的关系,成为改革的坚定支持者和推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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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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