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评论频道 > 观察家 > 正文
中经搜索

国企红利成为“全民储蓄”说易行难

2011年02月24日 13:13   来源:千龙网   叶檀
  每次国企报喜之时,也往往是央企红利分配成为舆论焦点之日。2010年央企利润破万亿大关,达到11315亿元人民币,再次引发社会关注——国企红利如何才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月22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先生表示,“国有企业是属于国家的,属于人民的。它的利润,内部人是不可能分掉拿走的。”对于“央企大多是占有公用资源来赚钱,但公众并未从中分享到成果”的疑问,邵宁回应说,“国有企业的资产实际上属于国家、属于全体人民的一笔储蓄,一旦以后国家需要钱,完全可以动用。这几年,国家处于高增长时期,财政增收还很大,但今后不可能永远这么高,而且中国还将面临进入一个老年社会的问题,到那个时候,需要钱的时候,我相信这笔资产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

  这样的说法从道理上讲并没有问题,却为何甫一面世便引发热议?原因在于,现实中,由于受到各方面限制,国有企业资产难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储蓄”。

  首先,从市场化角度看,改制后的国企是市场主体,必须受到市场的检验。企业有企业的运作方式,其投资收益者是股东、是管理层,全然不同于只尽社会责任的社会机构。并且,许多国企是上市公司,要对投资者负责,国资委的理想是未来所有的央企都要上市,这就意味着所有的央企都会成为公众上市公司,公众上市公司主要对股东负责,而不是对社会负责。但目前的不少国资企业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在占用社会资源时往往强调国有资产全民享有的性质,而在红利分配时却往往强调企业的市场属性与公众公司责任,在改制时则往往以市场化的名义分到个别股东头上——只要国有企业市场化与国有资产责权利不清,便会存在身份与角色的认同混淆,在谈论市场效益时强调国企责任,在谈论国企责任时强调市场化逻辑。

  其次,国有企业资产难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储蓄”,还受到红利上缴模式的限制。从理论上说,2008年开始央企在税收之外开始上缴红利,尽到了一定的社会责任。但问题在于,央企红利处置权在中央国资委,从某种角度来说,仍是在内部流转。数据显示,2008、2009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553亿元,主要用在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重组补助等方面。而2007、2008两年,国企红利调入公共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的支出只有10亿元。据国资委披露的信息,目前国有资本收益主要用在近年来支援灾区建设以及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前央企电动汽车联盟获得13亿国有资本金注入,国家核电公司成立时也获得40亿国有资本金注入,未来还要提高到100亿元。国资委表示,2006年至2009年国有资本收益1686亿元主要用于支持中央企业自主创新和培育发展新兴产业支出221亿元(占13%)以及支持中央企业重组支出908亿元(占54%)等方面……从这些信息中也不难看出,国有资本收益目前仍主要在内部流转,较少用于社会公共资源。

  最后,按照国资委的说法,国企利润总额扣除上缴所得税和归属少数股东的收益后才是可供国有股东分配的净利润,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计提法定公积金后才是企业上缴资本收益的基数。2006-2009年,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实现利润总额分别为7682亿、10056亿、6962亿和8151亿,而上缴资本收益的基数仅为3358亿、4667亿、3082亿和3591亿,平均为利润总额的45%左右。这其中,央企利润数据的概念没有问题,但在数据中,成本到底是多少应当公开,让人们能够对国企资本收益与成本有一个大致的比较。没有具体数据只说一个总数是远远不够的。

  更重要的是,将企业红利用于再投资能否真正实现资产升值,考验着国企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水平,而在排除资源垄断等先天“优势”之后,国企是否具备这样的能力,也并不让人放心。况且,受到舆论普遍诟病的央企职工的超高待遇、福利,也让人怀疑国企利润其实有可能被内部人变相地分掉拿走。

  去年年底,财政部下发文件,从2011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央企上缴红利比例分别调高至15%和10%,并将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央企红利更多,社会责任也就越大,此时改变红利分配模式正当其时。重要的是,要代表全民公平地处置国企红利,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将红利处置权交给财政部,由人大来最终决定红利用于何处。这些变化,都将有助于让国有企业资产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储蓄”。 

(责任编辑:张秀华)

分享到:
延伸阅读
  • ·利肥“红”瘦,百姓说NO(图)    2011年02月22日
  • ·还利于民 央企责无旁贷    2011年01月05日
  •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观察家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