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规定强调,禁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已退休人员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说情打招呼。(2月20日新华社)
新规重申常识和旧规自然有意义。不过,一个法院院长,现任和退休拥有完全不同的话语权,准确的说前法院院长就不是法院院长了,人走茶凉说话不管用了,他仅有的能力也就是“递送材料、打听案情和说情打招呼”而已。要是老同志千方百计这么做,也往往是无用功,决定权还在现任法官手中,或许也不完全是办案法官说了算的。
老同志鞭长莫及,他们对办案的干扰有限。旨在加强对法院内部人员自我约束的新规,不过为拒绝老前辈人情找了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司法不公很大程度上来自外界的干扰,这一点全世界都存在。如美国的希尔斯曼就在《美国是如何治理的》中写道:“法官们作出决定,要受到政治压力、利益集团的压力和公众舆论气候的压力的影响。”司法机关掌握着处理争议的权力,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样,外界就不会放弃对他们行使权力施加影响。这种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发挥作用。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对司法的干预恐怕比法院离退休老同志的干扰大得多。
去年全国两会的时候,全国人大代表、海南省委书记卫留成在发言时指出,进入司法程序的事,党委领导、行政领导最好谁也不要干预,就应该按司法程序走。即使领导转了一篇东西去,也只是让司法部门了解一下信访情况。“判案的时候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以领导的眼色为依据、为准绳。”懂法的法院内部人员对案件的干扰,或许还会穷尽法律手段,比看“领导眼色”办案要靠谱些。
2010年11月21日《新京报》曾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云南普洱市众多拆迁户认为政府拆迁非法,6月28日,142户拆迁户向市中院递交《行政诉讼起诉状》。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诉状后,上报市政府。7月15日,副市长对此做出批示。记者获得的文件显示,市领导建议:一、请市人民法院做好诉讼人的撤诉工作;二、加大拆迁政策宣传力度;三、拆迁单位采取包户、包人方式耐心细致做好工作。法院至今未予立案。
行政干预司法不鲜见,但是在以往的案件中法院处于被动状态,对外来的行政干扰无可奈何。而该案中是法院主动要求行政介入,请示“被告”政府为法院拿主意。这时候,立案难首先是法院自我审查的结果,法院内部无法拿捏立案的尺度,常常是法院事先主动向党委、政府通气或请示,换句话说,“干预”是法院“邀请”党委、政府来实施的。此刻,内部人员的“自扰”算是种自我保护,那该不该被新规禁止呢?
现在的主要问题或许不是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而是法院内部人员本身能不能硬起来,抵御外界干扰?退一步讲,即便无法完全杜绝外界干扰,审判者能不能坚守自己的底线,在能自主决定的有限操作空间内朝着合法合情的方向发展呢?在柏林墙推倒的前两年,东德一个名叫亨里奇的守墙卫兵,开枪射杀了攀爬柏林墙希图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在柏林墙倒后对他的审判中,他的律师辩称,他仅仅是施行命令的人,基本没有选择的权利,罪不在己。而法官则指出:“作为警察,不施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然而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自动承担的良心义务。”
当年的佘祥林冤案是法官坚守“一厘米主权”典型。1994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湖北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死刑立即执行变成15年有期徒刑都是有罪判决,但结果完全不一样,否则即便佘妻死而复生,佘祥林也无法活到昭雪的那天。当政法委、公安、检察院等都要求法院判处死刑时,法院存疑却无可奈何,判死刑立即执行或死缓就涉及“一厘米主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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