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民付强的蛙场被划入了工业园区,在补偿没谈好的情况下,施工者放炮开山,大批蛙在炮声中死去。付强由此与爆破公司展开了诉讼。不过,原以为胜算在握的付强,却等来了一场打输的官司。今年6月,付强的律师查阅卷宗时,发现了一份李渡新区管委会发给法院的“公函”,要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此前,与政府达不成补偿协议的付强,还被当地警方多次调查。目前,他在期待着不受政府干预的二审判决。(《新京报》6月28日)
如果不是一场意外的“事故”——按理说,政府发向法院的公函这类材料会进入副卷,可能是法院的人不小心弄错了,被编进了正卷——我们永远不会知道,李渡新区管委会居然能如此放肆大胆威胁法院。不过,类似的政府向法院发函,公开干涉法院判案的还有一例:2007年,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在审理峰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峰涉嫌非法持有弹药案时,收到所在地政府一封公函建议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对李振峰能够减轻处罚。
有人称,李渡新区管委会发函给法院,是政府干涉司法的表现。这话当然也对,因为政府在打官司时,可以提出自身的“辩护意见”,却不能用威胁的口气,用法外的事情来影响判决。但我们更应当注意到的是,李渡新区管委会其实从行政关系上无法制约涪陵区法院,资料显示,李渡新区不过是涪陵区下属的一个高新开发区,涪陵区法院的人财物都不在李渡新区控制和管理之下。因此,李渡新区只能是用“将会造成原告缠诉或者上访,并且不利于处理另外三户养殖户的诉讼。我们想:这也是一二审法院都不希望发生的后果!”之类的话语来威胁法院。换句话说,如果是涪陵区政府的话,那么根本不需要劳什子公函,直接由政府官员给法院院长一个电话就足够了。
李渡新区管委会在人财物上不足以制约法院,但又要在判决上抢占制高点,所以需要一种体制内的东西来威胁法院,他们终于找到了,那就是发展地方经济和“维稳”。涪陵区法院虽然不接受李渡新区管委会的领导,却接受涪陵区党委、政府的领导,因此,涪陵区法院同样责无旁贷地要承担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我们注意到,向法院发出公函的李渡新区管委会副主倕刘生荣原为重庆市三中院民一庭法官,这充分说明,法院和政府并没有难以跨越的鸿沟。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必须考虑到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的稳定,就必须考虑到政府的感受。
正是从大的方向,法院和政府的目标是一致的,所以,李渡新区管委会可以拿出双方的共同目标来威胁法院,你如果判决政府败诉,那你就会被扣上破坏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帽子——这可是高悬于法院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你要是“一意孤行”的话,我李渡新区管委会虽然管不上你涪陵区法院,但我的上级也是你的上级——涪陵区政府会管你,到时,甚至你和中院都将承受不起这样的重大“政治责任”!试想,在如此之大的帽子之下,哪个法院能承受如此不能承受之重。
这是司法的悲哀,也是公民的悲哀。在一个司法不承担任何外在压力和任务,能独立地行政行使审判权的法治国家,便是政府发函到法院也没有什么可怕,因为法院完全可以排除政府的不当干扰;但是,在一个法院同样承担着各种任务和压力,并且人财物都受地方党政控制的地方,不用说同级政府的发函,就是一个开发区、一个镇、一个村的发函都可以压垮法院,因为后者尽管没有直接在人财物上控制法院,但是,法院将因为与他们同担一个目标,而不得不低头于公函!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