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撞死人怎可财政“埋单”

2010年12月10日 07:57   来源:新民晚报   刘义昆

  12月7日上午,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通报“洛宁县邮政局长谷青阳酒后驾车致5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进展,谷青阳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每位死者将得到23万元的赔偿。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的事故处理效率很高。但效率高,却不能忽视程序正义。每位死者23万元赔偿费,既然是与政府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就得由洛宁县乡财政埋单了?

  中纪委曾通报要求,“对领导干部私驾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从严追究其纪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由个人承担所有费用。”事发12月5日23时30分许,而谷青阳驾驶的是邮政局的公车,这是公车私用无疑,赔偿费用无疑应由其个人承担。  

  政府部门强调处理效率,可以提前垫付,但不能忽视自身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的不合理性。谷青阳个人造成的损失不该由地方财政埋单,洛宁县政府应该做的是迅速查清事故真相,保障谷青阳绳之以法,当地法院公正裁决,使死者家属能获得应有的民事赔偿。

  倘若地方政府要担责,只能承担公车管理上的责任。公共财政每一分钱的支出,都应该合理合法。洛宁县政府雷厉风行的作风值得赞赏,但雷厉风行的前提应该是遵守党纪国法。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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