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西安市临潼区新丰镇召安村的118名湖北籍农民工在连续数天讨薪未果后,遭到300多名手持木棒的人围困殴打,30多位农民工被打伤,9人重伤。此事经媒体报道后,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湖北省总工会已经介入调查,启动了农民工异地维权联动机制。(8月1日《武汉晚报》)
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似乎已成为社会痼疾,农民工为讨要工钱采取所谓的过激行为已屡见不鲜,然而,“欠薪——讨薪——被殴”的屈辱维权路,却成为农民工的心痛和无奈。如何帮弱势的农民工维权,公众见仁见智,莫衷一是,但笔者依然倾向于“立法”,尽快将“恶意欠薪罪”写入《刑法》。
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文明社会中,劳动者付出劳动而获得报酬是“天赋权利”,而雇佣者必须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则是不言而喻的公理。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纠纷和劳资矛盾,而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阻断了农民工赖以生存的物质来源,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罚,那么法律的权威将会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
况且,现行法规不足以震慑“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关于欠薪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但是在实际中,很少有职工的工资拖欠问题是通过“支付令”这种手段来解决的。《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有12项罪名,但没有一项罪名涉及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不法经营者熟知法律的惩戒底线,对拖欠工资满不在乎,甚至会转移财产,想方设法逃避和阻挠执法行为。
农民工讨薪被殴的事件背后,折射出的是“恶意欠薪”违法成本低、惩处力度弱的执法软肋。因此,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势在必行。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