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出台的工资条例仍然不能在强制力上、在从“说”到“做”的转折上进行有效突破,最悲观的预测可能是,在车载斗量的法律中渐渐被淹没直至不见。
备受关注的工资条例草案内容浮出水面。目前,草案已经完成,并将于近日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条例草案核心内容将突出“调低限高”,即最低工资标准的增加机制和垄断企业尤其是高管工资的限制;在限制垄断行业高收入方面,草案要求垄断行业定期公布工资平均水平、涨幅、增长金额等内容。
已经记不清这是工资条例第几次进入公众视野了,几乎每一次的“将要”、“即将”之类的消息,都能引起全民聚焦,议论纷纷。然而,每一次都如同弹奏中的琴瑟忽然断弦般戛然而止,随即又匆匆淡出人们视线。喊了这么久的“狼来了”,这次似乎是动了真格。随着今年全国“两会”对收入分配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体面劳动”、“劳动尊严”等理念渐成高层共识,《工资条例》的推行势在必行,今后用工问题的法律责任必须更为清晰。今年一季度以来,广东、江苏、宁夏、吉林、山西、上海、浙江、福建、天津等省市自治区相继调高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都在10%以上,一些省份更超过20%。然而迄今为止,最低工资标准也仅仅是一个软标准,执不执行更多依靠企业良心与自省,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制定尚不够科学合理,调整的幅度与频率仍取决于单方意识。
有人得出结论———工资条例的出台是收入分配改革从“说”到“做”转折的开始。目前看来,草案突出“调低限高”是其中一大亮点,也是对穷人屡被拖欠工资、垄断行业高工资的积极回应。然而,且不说潜藏在高工资背后那躲躲藏藏、隐隐讳讳的高福利,如果工资标准只是审核批准,没有任何强制手段,一些垄断企业连涨个价都可以编造大幅的理由进行逼宫,可以在赚得盆满钵满的情况下仍然获得国家的巨额补贴,更遑论拿着自己的“合法利润”作“合理分配”?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基尼系数已经激增至0.47,大大超出0.4的警戒线。一项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收入的专项调查显示,208家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相差近18倍,两成职工5年间从未涨过工资。如果不正视这个问题,我们极有可能走向经济发展的另一个极端。在这个意义上说,尽管工资条例出台举步维艰,利益博弈如影随形,但从“说”到“做”这个转折我们不得不努力为之。
事实上,工资条例虽然早已成型并修改多次,并通过一些专家的片言只语满足了公众知情权,但一些条款涉及的基本问题仍存在很多争议,主要在工资的定义、调整范围、决定及增长机制、工人加班工资基数、政府调控职能等方面仍缺乏共识。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无疑是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际上,从《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到原劳动部的《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再到全国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国的集体协商机制在文本上不可谓不完善,但一旦落到现实,先天性强制力缺失的弊端彰显无遗,企业老板不愿谈,职工谈判能力弱、没有资格谈,所谓集体协商制度形同虚设,效果等同于没有。
说到底,在劳动用工领域,我们的软约束种类称得上繁多,该说的都说遍了,但问题屡屡出在执行强制力之上。如果我们出台的工资条例仍然只是满足于说教,不能在强制力上、在从“说”到“做”的转折上进行有效突破,最悲观的预测可能是,在车载斗量的法律中渐渐被淹没直至不见。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