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需要法律这把“保护伞”

2010年07月26日 06:42   来源:红网   石飞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日前介绍:“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企业工资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人社部“也在积极推动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特别是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7月24日《工人日报》)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的介绍告诉我们:目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尚处在积极推进建立的阶段,不仅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而且连法规性文件还在酝酿中。同时,我查阅了《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其中都连“工资集体协商”的字串和词组都检索不到,遑论违规处罚条款了。虽然劳动保障部在2000年发布过《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仅仅是“试行”,且许多内容已经明显不适应现实情况。

    在此法律空白的状况下,来观照全国总工会7月2日的文件规定:“基层工会要主动向工资集体协商未建制、拒建制及工资协议到期的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响应要约等行为,由地方工会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置,并对逾期不改的应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7月3日《中国青年报》)尽管这个提法富有创新精神,有利于工会“阳刚”起来,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但毕竟缺乏法律的支持。

    所谓“工资集体协商”,本来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按照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的说法,“今后职工加班工资、奖金分配、福利补贴和薪酬制度设置等应纳入到协商之中。”(7月21日《京华时报》)这也就是说,工资集体协商不局限于工资,凡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都包括在“协商”中,通过“协商”解决。这样,法律的支持就更显得重要了。

    日前,就此问题,我与几位工会干部进行过交流,他们也都心存疑虑,不无担心:全总发文对企业“拒绝要约、不按期响应要约”等行为,所提的处罚意见,很有针对性,非常必要,不可或缺,但这毕竟是工会群众组织的文件,如果企业不理睬,相关部门不配合怎么办呢?法治社会的常识很明确,“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禁止即自由”。

    我以为,工会组织要有力有效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当前亟需修改完善法律,将全国总工会对于工资集体协商违规处罚的意见补充到法律中,给予法律的支持。而且在制约和处罚的措施上,要进一步强化。“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置,并对逾期不改的应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置”和“查处”又能怎样呢?通报批评,媒体曝光,还有罚款,就这几招,即便全部用上,对企业来说,也没有多大威慑和风险。劳动部门对于拒缴和拖欠社保费的企业,长期一直苦于无有效的处罚手段可施,又如何能够帮助得了工会遏制企业拒绝遵守工资集体协商的行为呢?所以我建议,要在法律中明确: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响应要约等行为,由地方工会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处置,责令企业停业整顿至地方工会验收达标。

    停业整顿,对于企业来说,可是要命的“杀手锏”,没有不闻之胆颤心惊的,哪个还敢不把工会的“要约”和“整改建议”当回事?只有这样,工会才能真正地“阳刚”起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才能真正有力有效地推进,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确保平安无虞。

(责任编辑:年巍)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