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把责任都推给“集体协商”

2010年07月26日 12:59   来源:中国网   肖华
    20日,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透露,今年全总将投入1000万元在10省市试点聘用专职工会人员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今后职工加班工资、奖金分配、福利补贴和薪酬制度设置等应纳入到协商之中。(7月21日《京华时报》)

    我们很是理解有关部门力推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当前不少地方的工人工资过低、加班工资得不到保证等。面对着这些问题,保障工人的权益已经在以人为本的这个社会显得越来越重要。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工资集体协商虽然很重要,但也不是什么灵丹妙药,只要一有工资集体协商,什么问题都解决了。在当前工会力量过弱、工会组织还不是很普及的情况下,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能发挥多大的作用,这是不得不让人怀疑的。

    这样的一种状况,有关部门恐怕不是不清楚。可即使这样,我们看到有关部门在解决很多问题上,都是强调工资集体协商。当社会上有人提出工人工资过低时,我们有关部门立即回应,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当出现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有矛盾时,还是强调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解决。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等都可以通过工资协商来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已经成为解决工资分配所有问题的万能钥匙。

    工资集体协商实际上还是工人通过自己组织起来解决自己的问题。如果所有的问题都要通过自己来解决,不知道还需要有关部门赶什么。现在我们的不少部门已经养成了一个习惯,只要遇到问题,都喜欢推。在工人工资上也是的,我们看到有关部门强调最多的就是工会、工资集体协商等,而很少强调自己这方面的责任。

    当然,一些问题的解决是需要工会,是需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但是有关部门也要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如加班费,法律早有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法律已经很明确,不知道还要协商什么?

    如果有企业不执行法律这样的规定,恐怕这不是协商的问题,而是有关部门的责任,通过行政、法律的手段来要求、强迫企业来执行。可是为什么还要把职工加班工资纳入到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内呢?显然是有关部门把这样的责任推给工人自己,自己不想承担任何责任。

    还有补贴,我们的有关部门也有不少责任。如防暑降温补贴,有关条例已经30多年不改了,标准还是很多年前的,不知道工资集体协商的时候,工人依据什么来协商。如果不修改规定,工人通过协工资集体能提高补贴待遇吗?恐怕谁都知道,企业发很少的防暑降温补贴,也是依据规定来的,通过任何的集体协商都不能改变规定。

    工资集体协商好是好,在保护工人利益方面会发挥很大的作用,但我们的有关部门也不能把解决所有的问题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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