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是为维稳”的逻辑十分荒诞

2010年07月16日 09:00   来源:千龙网   张贵峰

  针对“为何在事故发生9天后才披露相关信息”的质问,紫金矿业证券部总经理赵举刚日前对记者坦陈,“考虑到‘维稳为重’,担心引起当地民众的恐慌。”(7月15日《中国青年报》)

  “维稳”竟然成了企业不及时披露污染信息的托辞,无疑让人气愤。无数事实说明,瞒报不只会带来公众心理“恐慌”上的不稳定,同样也是贻误善后救险时机、不断放大和恶化事故危害的不稳定的渊薮。只有相关信息披露得越及时、越充分,才可能把事故损害降到最低,进而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稳定。

  紫金矿业事件发生后的事实是,一方面当地居民恐慌加剧,“几乎不再饮用自来水,而是到市面上买水喝”;另一方面,一场几近灭顶的生态灾难“已经酿成”——被污染的汀江流域“养殖业几近绝收”。试想,如果污染信息能早9天及时公布,当地居民和政府能早些采取相应的补救防范措施,此次污染事故所造成的生产、生态损失,何至于如此惨重?!所以,紫金矿业方面的“维稳”,除了不断制造污染、放大事故损失以及激化当地民众恐慌之外,别无他果。

  那么,应当如何追究紫金矿业这种以“维稳”之名行“制造不稳定”之实的瞒报责任呢?对此,目前人们似乎都仅局限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范畴内讨论,如依据《证券法》,可对紫金矿业“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当然是必要的,但显然又远远不够,因为紫金矿业瞒报所涉及不仅是一种市场意义上的民事责任,更是整个社会层面的刑事责任。依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对于紫金矿业污染事故的追责,绝不能止于罚款、停业整顿,而必须一追到底,直至相关管理者的刑事责任。如此,才有望彻底根除“瞒报是为维稳”的荒诞逻辑。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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