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如何对待“恐怖信息”

2010年07月11日 08:19   来源:武汉晚报   乔新生

  重庆市奉节县一位公民因为在三鹿奶粉事件维权QQ群中发表不满政府的言论,而被认定为“制造恐怖气氛危害公共安全”,于2010年5月20日被判劳动教养一年。

  这份劳动教养决定书中,认定该公民“臆断” 其子女“死亡原因与三聚氰胺有关,对主管部门的鉴定不服并多次上访,认为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有效解决,而在奉节县兴隆镇上网发表言论。这些言论“散布恐怖信息,制造恐怖气氛”,因而决定劳动教养。

  众所周知,互联网络上的交友社区,是虚拟社会公民相互交往、表达情绪的场所。事实上,这位公民的行为既不构成“聚众斗殴”,也不属于“寻衅滋事”,更不属于“煽动闹事”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如果当地公安机关认为公民的行为可能会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可以通过平等交流,深入谈心等方式,帮助公民走出思想的误区,采用正确的方式解决自己的问题。

  事实上,公民在网络上公开表达自己的不满,不仅有利于舒缓民怨,而且有利于执法机关及时掌握民情民意,并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化解争端。动辄采用劳动教养手段,试图迫使公民乖乖就范,最终很可能会激起社会强烈反弹。

  合适的对待方式恐怕是:第一,尽可能通过技术手段,找到现实社会的当事人,并且通过周密的调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帮助他们解决困难;第二,对于互联网络上的激愤语言,不能盲目地上纲上线,而应该从中发现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的不足,完善法律制度,改进工作方式。第三,不要过分依赖惩罚手段,把人民内部矛盾转化为敌我矛盾,人为地制造一个又一个家庭悲剧。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是典型的行政主导法律体系,行政处罚是执法机关管理的主要手段。由于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不明确,行政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有争议的案件。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应当尽快修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引入“司法审查”的机制,建立独立于公安机关的司法机关或者准司法机关,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司法判断。今后,是否应当批准劳动教养,应当由司法机关说了算。公安机关不能既当裁判员,也当运动员。

  当然,就本案而言,我们希望重庆市公安机关尽快纠正错误,并且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在一个法治国家,我们应当主张“有话好说”,决不能动辄采用处罚手段。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李志强)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